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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城管复终字[2020]5号(申请人:石某)
2020-09-02 18:07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城管复终字[2020]5号(申请人:石某)
2020-09-02 18:07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石某。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卢伟,职务:主任。

复议请求:确认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违法并责令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依法公开“占用广东路、绍兴道进行名门广场(名门大厦)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的行政许可信息”。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6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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