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国泰大厦A-36F。
法定代表人:张秀启,职务:主任。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滨海新区汇泰园砍伐树木问题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办理滨海新区汇泰园砍伐树木的问题。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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