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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津城管复决字[2021]1号(申请人:王某某)
2021-09-18 18:16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津城管复决字[2021]1号(申请人:王某某)
2021-09-18 18:16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南环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怀文,职务主任。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职,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深入细致调查认定,只是单方面听取物业公司一面之词,简单照转街道了解的情况,属不正确履职,给申请人的回复没有正面回应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且没有调查处理结果。给申请人的回复说海天馨苑小区内树木因多年来缺少修剪、打理和养护,高大树木危及到部分楼体安全,正说明被申请人多年不监督不检查不管理,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提供高大树木危及到部分楼体安全的证据,回复中未说明海天馨苑物业在绿化修剪前已与哪个园林部门进行了咨询报备,也未说明报备的内容。被申请人混淆了报备与审批的概念,物业公司砍伐树木应当报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不是报备。海天馨苑物业在组织对小区树木进行修剪过程中,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造成大量树木死亡,属野蛮强剪,其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海天馨苑物业砍伐树木的行为是否办理了审批手续,共砍伐了多少棵树木,被申请人没有调查、认定和处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始终未通过任何方式与申请人联系,未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程序上存在瑕疵。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回复不是法定文书,缺少给申请人救济途径等要素,是不合格文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回复中属地执法部门经初步调查后,对该案件做出了暂未取得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涉嫌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且对当事人无执法行为。回复中街道经调查,物业公司叙述“已在区城市管理委园林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报备”,该情况未与区园林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缺乏全面了解,应与申请人进行道歉。事实应为:该小区在修剪前确有物业公司人员来电咨询过相关事宜,但只是说正常养护修剪作业,不进行重剪,园林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如日常养护修剪不需要进行报备,原则上不允许大树抹头或截干,如危及建筑安全及人员车辆安全需要迁移的需要办理迁移手续。区园林部门自该物业咨询至今未收到该小区物业任何书面申请。在调查走访中,对申请人案件中所述的6棵杨树及其它树木的死亡及移除,缺乏有利证据证明是该物业公司所为,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只能证明现场确实存在树木死亡及缺株现象,但不能证明究竟是谁所为。但现阶段小区的绿化现状确实存在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杂草丛生、死株缺株问题。被申请人决定撤销《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下一步,被申请人将积极协调属地街道对案件进行立案重新梳理和调查走访,并督促物业公司对小区绿化疏于管理问题进行整改。如调查后违法行为属实,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依法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海天馨苑通鑫园部分被违法砍伐死亡树木照片光盘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关于对王某某依法履职申请书回复的撤销决定》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天津市津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及第(二十四)项:“3.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林业局)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1)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城市绿化和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城市组的职责,组织城市规划区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监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具体负责全区城市建成区绿化工作。(2)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林业局)负责全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绿化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为津南区城市建成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绿化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绿化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单位不尽养护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树木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可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三倍的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责令限期补植;擅自迁移的,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的,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及《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应当依法履行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绿化活动的监督检查。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关于对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未有对申请人《依法履职申请书》中所反映海天馨苑树木被违法强剪,造成大量树木死亡问题的监督检查情况。

综上,鉴于被申请人已作出将《关于对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撤销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关于对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对申请人《依法履职申请书》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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