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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立法规范垃圾分类后,生活垃圾怎么分?
2020-08-03 16:51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立法规范垃圾分类后,生活垃圾怎么分?
2020-08-03 16:51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729日上午,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21日起施行,它的出台标志着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步入了法治化管理的快车道,是城市管理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此《条例》的通过意味着,今后生活垃圾投放将实现从“一个桶”细分到“四个桶”,生活垃圾的处理将更加规范。

1、什么是生活垃圾?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而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属于大件垃圾,根据《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它们应当单独堆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或者预约专业收集、运输企业上门收集。

此外单位和个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密闭收集,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单独堆放,并承担运输、处理费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生活垃圾怎么分类?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3、如何分类投放?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条例》第六十五条)

为体现“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精神,《条例》第六十五条也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条例》明确,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在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建立管理制度、设置和保护分类收集点位及容器、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及时报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等管理责任。

4、生活垃圾按要求应如何处理?

《条例》第三十三条指出,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一)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二)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5、如何资源化利用?

《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同时,《条例》对可回收物回收服务方式、低值可回收物等作了规定。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回收废旧物品,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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