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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1-09-29 09:42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3-10-17 17:10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策原文: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原市交通运输委印发的《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津交发2016138号)2021519日到期失效。市城市管理委结合政府机构职能调整和工作实际,在原文件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原文件到期失效,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依法定程序重新公布。按照市政府机构改革要求,将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职责调整给市城市管理委。鉴于该《规定》是我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唯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不可替代性,故有必要重新公布实施。

随着我市政府机构改革,原文件在管理体制、职权界定、执行标准等方面与当前实际不符,有必要进行调整。因此,在此次重新颁布的过程中,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规定》第四条涉及管理部门及职责内容的修改,具体为一是结合我市政府机构职能改革情况,市城市管理委依法承接了城市快速路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公用事业局具体实施;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改为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不再承担城市道路具体行政职能,直接由市公用事业局行使;为避免今后因机构名称调整与文件表述不一致,此次修订不再直接用单位名称表述,而是按照《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表述。二是我市已全部调整为“区”,因此,将“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修改为“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二)考虑规范标准调整的影响,对第十四条中《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后不再标明规范标准的具体编号,而是在之前增加“现行的”进行限定。

(三)利用城市快速路设施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批准,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快速路设施管理无直接关系,仅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要求经营人依法办理城市道路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因此,将第二十二条中“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去掉,仅保留办理城市道路相关行政许可的内容。

三、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三

(二)《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三、五、十、十三、二十、二十二、三十四、三十八条

(三)《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118号)第十四条

(四)《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津政令〔20131号)第七、八、十五、三十条

(五)《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津政令〔201138号)第八、十条

(六)《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厅〔2018154号)及《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厅〔2018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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