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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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 市公安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0-0005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公用规〔2020〕1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公用事业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修改和废止依据: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城市管理委 市公安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已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城市管理委       市 公 安 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 水 务 局

 202011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行为,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可用于配建道路、绿化(含景观区)、道班、停(存)车场等。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的水面、堤防、铁路、道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利用、整体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桥梁桥下空间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动态监管,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第四条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区有关部门加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管理,保障城市桥梁设施安全。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协调、监督。

对跨区桥梁原则上以区界划分,按区界划分不利于使用管理的,由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划分区域。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严格按照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标准要求、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实施管理;

(二)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情况和使用设施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使用设施规范、有序、安全运营;

(三)对不可使用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实施日常管理;

(四)对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五)对损坏城市桥梁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知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六)按规定为使用人办理临时占路许可手续,由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报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备案;

(七)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停车设施使用产生的收益;

(八)监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履行城市桥梁设施安全保护责任;

(九)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当对城市桥梁设施采取防撞、防碰、防擦等保护措施,与城市桥梁设施保持安全间距,保证城市桥梁设施正常的养护维修,确保城市桥梁设施安全运行。

第八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实行“一桥一档、一桥一策”管理,做到使用功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已经规划部门规划用途的,应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利用。未规划用途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项目。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和中心城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方案;其他区域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方案由所在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确需对桥下空间使用方案调整的,由原编制桥下空间使用方案的部门审定。

第十条 新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与桥梁主体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自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之日起,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该桥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要求:

  (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要求;

  (二)符合城市规划、治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境、环保、防洪、排涝等管理规定;

  (三)保障交通安全、通讯、消防、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绿化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预留城市桥梁设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专用通道;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加工或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有害物品,或者明火作业、私接电线的;

  (二)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从事摆卖、餐饮、娱乐、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练车场等经营活动;

  (三)侵占、损坏城市桥梁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擅自依附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或设置设施的;

  (四)影响治安、市容和环境卫生;

  (五)擅自转让、转租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权;

(六)擅自改变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用途;

(七)擅自建设建(构)筑物;

(八)存放废旧、废弃(非)机动车等;

(九)擅自占用、挖掘桥下空间和桥梁检查检测维修通道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114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