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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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MB1660879L/2021-0002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园规〔2021〕1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城市绿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现将《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202111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好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依法保护古树名木,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征收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城市管理委提交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按照职责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所涉及古树名木编号,树种,胸径,生长势,生长地点,保护现状,施工项目名称,拟采取的保护避让措施,实施时间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委组织专家现场查勘、论证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的科学性,并给予完善和指导。

第六条在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实施过程中,市城市管理委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告知市城市管理委,市城市管理委现场检查,确认古树名木生长良好后,解除保护和避让措施。

本办法自20212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1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