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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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 市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1-0009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综〔2021〕148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综合治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城市管理委 市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号检察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窨井盖安全管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天津,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切入点,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为着力点,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创新引领,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持续推进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和守护好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让民群众享受更高水平的出行畅通安全民生福祉,推进我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小井盖、大民生”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执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落实窨井盖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和各类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坚持统筹推进。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形成窨井盖问题一体化治理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综合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窨井盖安全管理模式创新,提高窨井盖安全管理效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完善窨井盖技术标准体系,增强窨井盖安全性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目标

统筹抓好《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四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全面实施窨井盖建档工作,摸清窨井盖设施底数,对窨井盖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解决现有窨井盖下沉、凸起、丢失、破损、松动、移位、异响等问题,按照“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建立健全窨井盖设施管理档案,补齐设施安全管理短板,逐步推动窨井盖信息化、智能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助推窨井盖安全管理法治化,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重点任务

(一)持续完善普查建档。厘清各类窨井盖权属关系,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无法确定权属关系和管理单位的窨井盖,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一个负责兜底的单位,并保障相应的维护管理经费。窨井盖权属单位或兜底负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步为现有窨井盖设置统一标识,做到“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

(二)扎实推进安全隐患治理。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全面开展各类窨井盖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压实权属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窨井盖权属单位对存在破损、下沉、凸出、松动等情形的窨井盖,及时补修复;对窨井盖缺失的,第一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及时按相关标准补装;对低洼、易涝和人行道、公园、广场等重点区域的窨井,尽快加装防坠装置;对已确认为废弃的窨井,向道路管理等部门申请,限期完成填埋,并按照相关标准恢复道路使用功能。窨井盖权属单位同步制定窨井盖更新改造计划,逐步更换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的窨井盖。

(三)严格规范建设施工。科学合理选择窨井盖产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安装,加强窨井盖施工验收管理,严把质量关新建窨井设施在建成移交时,权属单位应为窨井盖设置统一标识。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拆除、移动窨井盖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窨井盖权属单位和城市管理部门报告,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工程完工后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恢复,确保窨井盖符合质量标准

(四)加强巡查应急维护。各类窨井盖权属单位要配备专门人员对所属窨井盖进行日常巡视、检查、维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修复。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进行维修、更换等作业时,市政、公安、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规予以配合,作业完成后,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当督促相关作业单位将道路设施恢复原状。排涝应急处置时,要密切监测窨井内外水压,确需移动、加固窨井盖的,应严格按照作业流程规范,设置安全警示,做好安全防护,排涝结束后及时恢复窨井盖原状。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窨井盖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针对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制订专项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和响应处置机制及探索建立窨井盖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安全风险保障。

(五)推动信息科技创新。树立“三分建设、七分管理”观念,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应用,创新窨井盖安全管理模式。加强窨井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研发,重点解决井盖响动、变形,以及与道路衔接性差等问题。将窨井盖管理纳入行业安全监管平台,加快行业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平台及时发现、快速派遣、办结反馈等功能,实现对窨井盖安全状况的实时监管。将窨井盖智能化改造作为“新城建”的重要内容,运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逐步实现基于传感器和物联网的管理创新,提升窨井盖安全管理效率和水平。

(六)完善制度标准。健全完善窨井盖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考核及处罚措施,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窨井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行业窨井盖标准,鼓励相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逐步实现本市各类窨井盖产品规格和材质的统一、规范,完善窨井盖安装、养护、维修、管理要求,提升维护质量和效率,保障窨井盖安全。

(七)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严格执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职能,突出优先保护公共安全法益,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依法惩治相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促进依法履职尽责。

(八)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积极稳妥开展对窨井盖安全事故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或部门主管单位应当在证据收集固定、调查了解情况、相关政策解读等方面提供配合和支持。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检察机关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类窨井盖权属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各自的法律监督、行政管理、监管执法、运行维护的职责任务,共同守护好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各类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项目资金、政策制度等保障,统筹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公安部门要依法办理涉窨井盖案件,加强城市占道停车管理,合理施划停车区域,避免车辆损坏窨井盖;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窨井盖权属单位落实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二)强化线索共享完善涉窨井盖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格局,监督落实窨井盖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日常管理中,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违法犯罪线索的,要及时核实情况,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依法进行移送,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窨井盖管理漏洞、影响窨井盖安全的情形,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共同督促整改。未及时整改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三)强化法律监督。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以调研座谈、集体约谈、联合检、检建议或者执法建议、线索移送、行刑衔接等多种方式,监督城市窨井盖权属单位履职尽责。统筹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增强履职创新,以刑事诉讼惩犯罪、以公益诉讼促整改,积极稳妥拓展公共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长效机制,协同城市管理部门推动窨井盖综合管理,消除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保障民群众生活、出行安全。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类窨井盖权属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两微一端”等载体,通过印发宣传单、开展法律“七进”等方式,积极宣传“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内容,增强社会公众保护窨井盖法治意识,增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新闻舆论和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引导社会单位、群众增强保护窨井盖的责任意识,鼓励群众举报并依法打击故意损毁、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提供窨井盖安全管理问题线索,进一步提升法治保障能力、刑事司法的震慑力、公益诉讼监督力度。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监管执法机构要及时挖掘梳理、总结报送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典型经验和工作亮点,大力宣传窨井盖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扎实开展“为民办实事、守护窨井盖”活动,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窨井盖问题。积极探索“井盖艺术”,将窨井盖作为城市文化的一个展示窗口,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委 市人民检察院

2021101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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