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
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市城市管理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正公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委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委法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审委),对应当经委负责人集体讨论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审核案件范围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五万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二十万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非法财物价值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情况复杂、有争议的,从轻、减轻、免于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
(四)情况复杂、有争议的撤销、撤回行政决定;
(五)社会关注度和影响面较大,法律适用有疑义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
(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除应经法审委集体讨论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外的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完毕后,报请委分管领导做出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部门送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法制审核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存档。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一)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二)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