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1988号滨海国泰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张秀启,职务:主任。
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申请的事项进行处理和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对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申请的事项进行处理和答复。
申请人因要求确认申请人未对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申请的小区内随意张贴、喷涂广告行为进行处理和答复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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