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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国泰大厦A-36F。
法定代表人:张秀启,职务:主任。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在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网站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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