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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国泰大厦A-36F。
法定代表人:陈均,职务:主任。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委托书及向社会公布该委托书的具体凭据”作出的《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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