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背景图 廉韵津沽 垃圾分类 办事流程
头部背景图
今天是2019年10月31日星期三农历十月初七
简体| 繁體| 无障碍服务| 长者模式
首页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点总结
2020-08-13 17:10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点总结
2020-08-13 17:10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天津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分类:

(一)厨余垃圾

(二)可回收物

(三)有害垃圾

(四)其他垃圾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促进源头减量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游、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法律责任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商务、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旅游、住宿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或者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未进行劝告、制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厨余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照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或者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保持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依法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惩戒

附件
党政机关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3 津ICP备10200891号-1 徽标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859号 联系方式:022-28455012(办公室)

天津政务网

版权所有: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单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3 津ICP备10200891号-1 徽标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859号 联系方式:022-28455012(办公室)

党政机关 天津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