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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条指出:“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公布并适时动态调整。区人民政府需要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同意。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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