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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物业应担什么责任?
2022-09-21 11:06 来源: 滨城时报、滨海新区学习平台
生活垃圾分类物业应担什么责任?
2022-09-21 11:06
来源: 滨城时报、滨海新区学习平台

近年来,在相关部门的积极宣传引导下,垃圾分类已经走进居民群众日常生活,大家也逐渐把垃圾分类当成一种生活习惯。然而,还是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践行垃圾分类不重视,为此,综合执法人员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人进行了处罚。

前段时间,北塘街道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某小区巡查时发现,该小区垃圾收集容器存在污损现象,小区内不少点位未成组设置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另外,小区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还存在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同投放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执法人员找到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指出问题,要求其立即整改。

复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对该物业公司下达“温馨提示”“履行法定义务提示”后,该物业公司仍未安排专人负责引导、监督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不仅如此,该物业公司对辖区居民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也未进行劝告和制止,导致小区内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混投,严重影响小区环境和居民生活。

近年来,天津市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对于垃圾分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要把垃圾分类做得更好,不仅要有相应的规定进行约束,还需要相关部门和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才能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的精细化程度。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配备;(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发现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要求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该小区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管理时违反上述规定,也未进行积极整改,因此,参照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4条相关规定,对其初次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因此,要想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工作,需要相关管理单位相互配合,居民们也应将垃圾分类变成一种生活习惯,只有大家一起努力,才能把我们共同的家园变得更美。


(转自:滨海新区学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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