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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公告

为规范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更好的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2225日至325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rq06@tj.gov.cn

3、可书面意见邮寄或传真至天津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38

电话:23549125  传真:23549125

邮政编码:300381


请在“草案正文”页面查看《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022224

草案正文

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国家、本市燃气法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要求,制定本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同下)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用户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供气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单位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区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及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日常管理工作,对...,负责...,指导各区燃气管理工作,...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负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供应、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态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对其燃气使用安全实施检查,并协助做好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应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安全检查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配合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入户安全检查从业人员应参加行业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燃气经营企业应对入户安全检查人员配备检查工具设备、入户安全检查记录簿、安全隐患告知单和到访不遇告知单等,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依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查、检测制度......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六)中3.运行、维护和抢修员。是指.......燃气用户检修工....。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款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和培训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用户入户安全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天然气居民用户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对农村居民用户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两次,在每年供热期前和供热期间必须各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对居民用户的独居老人、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用户应增加入户安全检查服务次数。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用户入户安全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天然气单位用户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对餐饮、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燃气单位用户每半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含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在每次配送上门时应进行接装前安全检查,接装后应进行无泄漏检查。

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其中对单位用户和城镇居民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农村居民用户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安全检查。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充装、检验、储存、销售、配送、接装、安全检查等全过程跟踪管理;(六)实行实名制销售,如实记录燃气用户基本信息、持有气瓶数量等,并对燃气用户用气场所和气瓶、调压器、连接管、紧固件及燃气燃烧器具等进行安全检查;《燃气服务导则》(GB12/T28885-2012)5.10.5 燃气供应企业应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对特殊情况或者残、障、孤、老等特殊人群的用气需求提供服务。

第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12/T 1057-2021)等相关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4.7 用户燃气设施中4.7.3、4.7.8等相关规定。《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12/T 1057-2021)7 用户燃气设施中7.1 一般规定、7.2 入户安全检查 、7.3 室外表箱检查、7.4 故障和隐患处置中相关规定。

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限、责任到人。

实施入户安全检查前应以通知、通告等形式告知用户及其所在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内容应包括:入户安全检查区域、日期、时间,入户安全检查巡查人员身份识别方法,到访不遇的要求以及燃气经营企业服务电话等。

因用户原因未能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另行预约入户安全检查的方法。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执行入户安全检查时,应着本单位统一工作服、佩戴身份标识,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配合用户核查身份。

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提前通知燃气用户,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燃气服务导则》(GB12/T28885-2012)5.9.3 服务人员应着企业标识服,带工作牌,主动说明来因和出示相关证件。

第九条 燃气用户应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安全检查应予以配合。

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燃气用户仍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可依据供用气合同约定对用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用户的稳定工作。

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安全检查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配合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安全用气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12/T 1057-2021)7.4故障和隐患处理 7.4.3 对拒绝入户安全检查持续1年以上或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用户应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

第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记录用户(室)内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管安装使用等情况。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应向燃气用户书面告知本次入户安全检查结果,在适宜位置粘贴“安全检查”标识,注明安全检查日期。

燃气经营企业应对入户安全检查过程中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持续跟踪整改。

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逐户建立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逐次入户安全检查记录、用户安全隐患清单及整改建议、到访不遇明细表。

入户安全检查记录、用户安全隐患清单及整改建议,应经用户签字确认。用户拒绝签字确认的,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专门标注。

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档案应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动态更新。

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燃气用户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三)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燃气用户服务档案;《燃气服务导则》(GB12/T28885-2018)5.11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中5.11.4 安全检查记录应有用户签字。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制作燃气安全使用宣传资料,在入户安全检查时向用户发放,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燃气安全宣传,通过社区(村)网格管理微信群、社区通、物业广告栏及电子屏等方式,对入户安全检查和燃气安全知识进行宣传。

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作燃气安全使用宣传资料并免费向燃气用户发放,提高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第二十九条 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配合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4﹞22号)7.1.2 区县人民政府要将燃气安全工作纳入社区工作内容,搞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时,发现燃气使用安全隐患应予以纠正,还应了解掌握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等情况,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区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等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考核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供应、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检查发现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安全隐患消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第六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书面告知燃气用户进行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六十五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加热、曝晒、摔砸、滚动或者倒置燃气气瓶,用气瓶倒灌燃气或者倾倒气瓶内残液,或者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 年x月x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近年来我市燃气供应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燃气使用安全薄弱问题逐渐显现,燃气经营企业在开展入户安全检查过程中有关单位不配合、阻挠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时有发生,燃气用户拒绝入户安全检查、拒不整改燃气用气安全隐患等问题日益凸显。燃气经营企业在落实入户安全检查制度有不实不细、不规范等问题,为规范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及安全技术指导工作,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形成上下齐抓共管局面,减少户内燃气事故发生。

新修订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六十二条等条款均对入户安全检查工作进行了规定。为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使《条例》设定的制度落到实处。

二、制定过程

在编制过程中,我局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工作以及部分燃气用户进行调研,通过座谈、征求意见等方式不断修改完善内容。

《草案》共十四条,主要针对燃气经营企业针对居民用户、单位用户开展入户安检工作中,企业应具备资质及要求、安检周期、安检内容及工作要求、隐患整改、入户宣传等方面进行详细要求,同时明确了乡镇(街道)等属地政府工作职责,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工作框架与工作机制。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示期内,共收到2条建议。相关解答情况如下:

建议一:网友建议对于拒不配合入户安检的用户或无人居住的房屋,燃气公司有权关闭燃气入户阀门,张贴告示通知用户或房产所有者,同时应该向有关部门报备。(有关部门是指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还是居民所在的街道、居委会?)

此建议未采纳。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拒不配合安检及无人居住,不能认定为存在安全隐患,故不采纳。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等相关单位配合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故《规定》中第八条第二款表述为,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建议二:网友建议增加条款“用户擅自打开燃气入户阀门而造成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伤亡情况,相关的事故责任应在条文内说明,不应强加给燃气公司承担。”

此建议未采纳。《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对此内容有明确规定,此处不再赘述。阅读《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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