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规范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2年2月28日至3月29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gyj0801@tj.gov.cn
3、可将书面意见邮寄或传真至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8号
电话:24211880 传真:24211880
邮政编码:300171
请在“草案正文”页面查看《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及各省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经营许可的统筹协调和燃气经营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本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从事投资和贸易不直接参与燃气经营的企业无需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和有效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投资和贸易不直接参与燃气经营的企业无需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我市燃气经营许可分为四类: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其他类经营许可。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和有效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辽宁省、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以及其他燃气经营。”】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1.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①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②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管道气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①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生产设施,有残液回收装置;
③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④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及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抢修能力。
1.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2.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等。
3.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4.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液化石油气充装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巡线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电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CNG加气母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5人,CNG常规站、子站和LNG、L-CNG加气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0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CNG加气母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5人,CNG常规站、子站和LNG、LPG加气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0人”】
第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管道气企业具备储气能力的证明文件;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方案和抢险抢修设备机具材料;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第八条 申请增加燃气经营许可经营内容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新增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新增项目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新增项目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三)新增项目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新增项目负责人(公司正式任命文件)、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要求的新增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方案和抢险抢修设备机具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增加燃气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类别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市公用事业局组织经营企业设施所在行政区的区城市管理委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现场管理进行核查。
市公用事业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中、低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供应、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市公用事业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公用事业局提出申请延续,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所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有关资料。
市公用事业局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符合条件的,应重新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书。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原燃气经营许可证证号不变。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限届满需延续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到期申请延续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第十四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市公用事业局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需要变更、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五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的,市公用事业局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用事业局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及时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市公用事业局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需要变更、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市公用事业局申请补办,市公用事业局应在二十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市公用事业局申请补办,市公用事业局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由发证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免费发布遗失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委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跨区经营企业向市公用事业局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管理委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区城市管理委审查后向市公用事业局申请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记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中、低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供应、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企业所在地区城市管理委应当结合企业报告内容依法对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年度检查,发现不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中、低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供应、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区城市管理委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中、低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供应、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背景介绍
《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和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燃气燃气市场准入机制,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本市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该办法对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做出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燃气行业管理实际,以提升行业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为目标,对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流程、许可条件、责任分工等方面作出规定。全文共2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农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分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并做好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和现场管理的核查等工作。
(三)许可分类。市燃气经营许可分为四类: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其他类经营许可。
(四)许可条件。本办法对许可申请、延续、注销、变更、增加经营内容等行为的申请条件、流程及申请材料作出规定。
(五)许可核发。市公用事业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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