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燃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规范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供用气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高质量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了《天津市燃气供用合同》四个合同示范文本,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2年3月24日至4月23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rq06@tj.gov.cn
3、可将书面意见邮寄或传真至天津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38号;电话/传真:23549125;邮政编码:300381
请在“草案正文”页面查看附件:
1、《天津市单位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
2、《天津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
3、《天津市单位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
4、《天津市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草案正文
见附件。
背景介绍
为规范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供用气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高质量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燃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燃气供用气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我委起草了《天津市单位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天津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天津市单位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天津市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四个合同示范文本。
二、制定过程
在制定过程中,我委结合检查等时机对燃气经营企业和部分燃气用户进行调研,并通过座谈研究、向行业专家及法律顾问征求意见等方式不断修改完善内容,形成了四个燃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
燃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明确了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着重强调了供用气双方的安全责任,并且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
《天津市燃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依据
序号 | 名 称 | 发布机关 | 公布日期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2020年5月28日 |
2 |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正) |
3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 |
4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6年6月6日 |
5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1年4月9日 |
6 | 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DB12/T 1057—202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 | 2021年4月30日 |
7 | 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管理标准(DB/T 29-99-2009)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2009年6月8日 |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截止公示期止,未收到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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