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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进一步做好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工作结合政府机构职能调整和工作实际,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8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六部委关于加强管线井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办督〔20217号)等文件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2328日至46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gyj0701@tj.gov.cn

3、可将书面意见邮寄或传真至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地址:天津市河东十一经路88;电话/传真24213499邮政编码:300171


请在“草案正文”页面查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022325


草案正文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8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办督〔20217号)等有关法规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城市排水、自来水、再生水、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燃气、热力、消防、环卫、公安等各类地下管线的管线井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管线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具体落实市管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城市道路以外的城市道路管线井监督管理工作。

各类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管线井权属单位做好管线井管理工作;配合市城市管理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管线井权属单位负责管线井日常巡查、维护管理。

第四条 管线井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改造时,由建设单位与管线井权属单位明确施工期间的管理权属后,按城市道路改造要求对原有管线井进行更新及改造。

管线井施工安装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五条 管线井井盖、井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与路面平顺,与井体连接紧密、稳固,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声响、不移位、不损坏。

管线井应当标明其使用性质或行业标志。

禁止不同类别的管线井相互混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线井权属单位负责修复、标明或更换。

第六条 管线井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中,应当承担施工区域内管线井设施的管护责任。

管线井建设完成验收并交付使用后,由管线井权属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 管线井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权属单位负责。

共同建设的共用管线井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各权属单位共同负责。各权属单位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或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管理维护。如无法达成一致,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无法指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维护管理。

城市道路范围内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线井,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管线井权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井盖丢失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管线井权属单位。  

废弃井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对废弃井进行填埋处理,恢复道路使用功能,同时将废弃井的地点、数量等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

第八条 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本行业管线井权属单位管线井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管线井权属单位应当建立管线井管理档案,实行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并将现有或者新建、改建管线井设置情况进行及时更新,定期报送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并与区人民政府实现信息资源无偿共享。

积极推进城市管线井信息化管理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建立的管线井信息管理档案,使用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管线井进行权属标识和预警,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处置。

第九条 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本行业管线井权属单位管线井巡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管线井权属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对所属管线井实行日常巡护,建立每日巡查等相应的巡查维护制度,对巡查维护等情况进行记录。

管线井权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制专项预案,成立专门的应急处置队伍,定期开展演练;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管线井安全事故,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内予以修复。

第十条 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护、管理责任信息公开制度。

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采取网上公开或者设置公示薄、标志牌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等。

第十 管线井权属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在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提出挖掘城市道路申请的同时,也应当告知相邻管线的权属单位以及依法应予保护的其他管线的权属单位,了解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

第十 城市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发现管线井缺损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权属单位。

管线井的权属单位在接到有关通知或举报后,应当在30分钟内到现场,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管线井井盖移位、破损、丢失的,应当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补缺或修复井盖移位、破损、丢失的修复时限为6小时。

()管线井发生坍塌、渗漏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标准修复坍塌、渗漏管线井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管线井不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采取管线井调整加固措施,确保管线井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与路面保持平顺单个管线井调整加固的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整个路段管线井调整加固的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

管线井的修复时限,不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时间。

第十 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井的日常巡查、维护、管理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代为巡查、维护、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巡查、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 管线井影响道路使用且无法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由管线井所在道路的道路主管部门在管线井现场或公开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经公告后仍无法确认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废弃井处置,恢复道路使用功能。

处置后出现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管线井

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 进行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维修,施工单位应先行告知管线井权属单位,并办理相关行政手续后再行施工,施工过程对管线井进行保护,避免井盖错位、井室损坏和埋压。

第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破坏管线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损害管线井行为和举报管线井缺损情况的义务。发现管线井缺损的,可以向管线井权属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发现涉嫌盗窃、破坏管线井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碎、裂、废、旧井盖由其权属单位出具证明后交物资回收部门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者销售。

    十九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道路权属分别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管线井权属单位违反管线井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城市道路管线井监督考核制度,对各区和各类城市道路管线井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 区人民政府、各城市道路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范围以外各类管线井的巡查、维护和监督管理,由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井权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2X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背景介绍

管线井管理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制定和完善具体措施,是实现我市道路安全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保障。

2017年市交通运输委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了《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此办法实施以来,在加强我市道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更新,道路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与此同时,我市道路管理实际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对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是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落实管理监督责任,完善相关制定措施,从而为解决城市管理难题提供规范性文件支撑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示期内,共收到4个部门提出的6条反馈建议。相关解答情况如下:

一、某城市道路管线井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三条建议,分别为:窨井盖高差由建设单位结合道路整修一并进行、建议由属地人民政府进行维护管理、办理许可手续视实际情况予以延长。以上建议与《办法》内容无关,各部门职责划分已向该城市道路管线井行业主管部门解释回复。

二、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一条建议:由管线井所在道路主管部门按废弃井处置。此建议已采纳。

三、某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提出一条建议:取消办理道路改建行政手续。此建议已采纳。

四、某区人民政府提出一条建议: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共场所的管线井,由管线井权属单位负责管理。此项建议与现行政策性文件不符,并与该区人民政府进行了解释回复。

再次感谢对我市城市道路管线井事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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