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等文件,对《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6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2年3月29日至4月27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gyj0701@tj.gov.cn
3、可将书面意见邮寄或传真至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8号;电话/传真:24213499;邮政编码:300171
请在“草案正文”页面查看《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不包括供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停放场所。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高效管理、以人为本、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保障道路畅通有序,满足公众停车需求。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资本】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七条【行业协会】机动车停车行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自律制度,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宣传贯彻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管理规范,指导成员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提高停车服务质量。
第八条【社会共治】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编制】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停车设施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用地保障】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第十一条【制定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规划资源、公安等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配建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停车泊位数量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程序】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依法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计、施工,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设施,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按要求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第十五条【机械式停车设备】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停车换乘】鼓励支持在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等地段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公众停车和换乘。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管理方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招标等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专业化停车场经营管理主体。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由产权人自行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经营要件】利用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备案管理】停车场经营者应在经营前15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信息;停止经营服务的,应当提前15日告知原备案机关。
停车场经营者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
(四)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五)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条【开放共享】倡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商业综合体等,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智慧停车】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与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收费政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信用管理】充分运用现有信用机制,将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强化对停车经营企业、停车人管理,规范行业秩序。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责任】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制定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票据;
(五)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六)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出入口自动道闸、车位监测、停车诱导等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
(八)国家和本市有关停车管理服务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
第二十五条【停车人责任】停车人应当依法停车、规范停车,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自觉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第二十六条【临时接送车辆】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在学生上下学时段,按照划定的区域在道路右侧单排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七条【车辆秩序】进出停车场、客运站、大型商场、医院等,遇有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除划定的临时等候区域外,不得占用道路排队等候。
车站、机场、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条【费用缴纳】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五章 道路停车
第二十九条【道路泊位属性】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遵循总量控制、逐步缩减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第三十条【道路泊位设置】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公安机关、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第三十一条【道路泊位撤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的。
第三十二条【道路禁停标志】市公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科学、合理、规范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
在幼儿园、学校、医院、临街店铺、住宅小区周边等时段性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标志、标线,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间段内有序停车。
第三十三条【停车收入与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收入列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维护、停车智能化建设管理和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三十四条【道路停车收费方式】本市道路停车鼓励实行电子收费。
道路停车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的办法计费。
第三十五条【道路停车费用缴纳】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者逃避缴纳停车费用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催缴及处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罚则说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未备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由所属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停车场违规经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由所属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停车逃费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停车人不交纳停车费用,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 年月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0日公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津政令〔2015〕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实施近7年,现行《办法》中多项条款的职能分工、责任已发生变化,同时部分政策也已不能适应行业管理需求。从2020年开始,我委开始组织研究并启动修订工作,目前已形成《办法》(报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停车管理工作是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缓解城市停车矛盾,提升绿色出行品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点任务。2019年中央召开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2019年公安部、住建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 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城市人民政府主导的城市停车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停车管理政策、明晰停车管理职责,形成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配合、社区深度参与、社会协作共治的停车治理工作格局。2021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再次提出了“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的要求。2021年4月19日,我市召开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专题会议,会议要求尽快推动我市停车管理制度化建设。4月19日会后,文魁副市长多次批示要求市城市管理委抓紧推进《办法》修订。
二、起草过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办法》修订工作,我们组建专门工作组,组织各区、各部门召开专题研讨会10余次,邀请行业领域专家共同参与,充分发挥群策群力优势,为高质量完成办法起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扎实开展研究
《办法》修订中,我们严格落实第1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天津城市发展定位,认真吸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号)等文件要求,统筹考虑服务经济社会、方便百姓出行、强化日常管理等各层次需求。
(三)广泛征集意见
《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向9个市级部门及16个区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见。同时,广泛吸纳关心关注我市管线井问题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形成《办法》(报审稿)。
三、《办法》修订重点
本次修订,我们认真对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以下简称《意见》)等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充分借鉴北京、上海、重庆等先进城市成熟管理经验,以近几年在停车管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导向,以响应市民呼声、缓解停车难题、加强行业管理、更好服务停车人为目标,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一是调整明确任务职责。近几年工作实践中发现,各区政府在履行停车属地管理职责过程中,一些具体工作部门存在责权不够明确等问题。本次《办法》修订中,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职责,确定市城市管理委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细化停车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停车收费问题,我们根据《意见》最新要求,在《办法》中进一步细化了收费政策。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对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方式及逃费追缴处罚等内容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三是突出规划引领。充分考虑规划在停车设施建设工作中的龙头作用,结合市规划资源局正在编制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做好预留控制。
四是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结合《意见》中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最新精神,为加快推动停车设施建设进程,在临时停车设施建设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临时停车设施的供地方式。
五是加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管理。为解决各区反映较为集中的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依据不足、管理手段欠缺这一问题,《办法》明确提出“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前15日内,报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明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由所属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的罚则。
六是强化道路泊位管理。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泊位施划,保障道路交通通行为主的功能定位,在《办法》中增加“道路停车”专章,明确道路停车泊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遵循“严格控制”和“中心城区减量化”原则,同时严格施划流程管理。
七是加强停车智能化平台建设。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停车管理信息化水平,切实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办法》明确由我委建立机动车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与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四、对标对表情况
《办法》上位文件为国务院《意见》。《意见》中重点任务包含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强化资金用地等政策保障、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加强组织保障共7项22款任务。本《办法》认真对标对表,在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对各方职责进行了细化;在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方面,对优化停车信息管理、提升装备技术水平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强化资金用地等政策保障方面,明确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等相关要求;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方面,对完善停车收费政策进一步细化了政府定价范围,对完善标准体系明确了部门分工;在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方面,设立专章对依法规范停车秩序提出相关要求;在加强组织保障方面,明确了市、区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
综上,我们认为《办法》必要、可行、合理,将有效指导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开展,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3月29日至4月27日公示期内,共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108条反馈建议,主要集中在居住区停车、停车收费管理、行业协会等方面,相关情况如下:
一、社会各界提出的居住区停车管理建议,经认真研究,在《办法》中增加了相应的条款,对居住区停车、老旧居住区停车予以规定,此类建议均采纳。
二、社会各界提出的停车收费管理建议,在《办法》中已对收费政策及具体收费区域类别划分有明确表述。市民提出的收费价格降低建议,《办法》出台后,相关部门将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对现行收费政策进行调整,在《办法》中不再表述,此类建议不予采纳。
三、社会各界提出的增加行业协会作用的建议,经认真研究,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将逐步发挥协会的作用,为停车管理决策部署提供一定的支撑,此类建议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共采纳相关建议意见31条。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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