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征求《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征求《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供热计量工作,促进节能减排,规范供热计量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2年5月9日至6月7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gr02@tj.gov.cn
3、可将书面意见邮寄或传真至天津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金融广场大厦A座;电话/传真:23302466;邮政编码:300040
请在“草案正文”页面查看《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022年5月7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供热计量工作,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美丽天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列入本市供热计量实施计划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本市二步节能标准。;
(二)供热系统设计应按建筑类型分别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T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
(三)供热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T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
(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好并具备供热计量功能。;
(五)热量表经检定合格。;
第四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向用热户告知用热量、采暖费结算及热量表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等事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六条 供热计量包括直接计量和间接分摊计量两种方式。直接计量方式的户用热量表和间接分摊计量方式的计量分摊装置,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第七条 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供热计量收费和结算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用热户应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按现行面积热价一次性预交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供热前,供热单位应公示用热户热量表读数。
(三)供热结束后,供热单位应于30日内将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通知用热户;如有异议的,双方于15日内进行复核。
(四)用热户应从每年度6月1日开始,持上一采暖期供热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和用热户用热量确认单办理采暖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第九条 新建居住建筑入住后的第一个采暖期进行计量抄表试验,按照现行面积热价收取采暖费;第二个采暖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用热户可申请第一个采暖期按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条 已部分入住并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居住建筑,其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照供热计量交纳采暖费。
第十一条 办理暂停或恢复用热的用热户,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热能补偿费。
第十二条 热量表发生质量损坏的,供热计量收费按供用热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热量表因用热户人为损坏的,则供热计量收费按面积热费的120%进行结算,并由用热户对热量表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如室内温度无法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视为供热不合格,供热单位应按本市相关规定退还采暖费。
第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本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按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第十五条 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供热单位应按停热天数退还按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第十六条 新建居住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因建设单位原因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或未按本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退还用热户采暖费。
第十七条 市供热运行管理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建公用〔2014〕597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供热计量工作,促进节能减排,规范供热计量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我市供热计量工作,规范供热计量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原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津建公用〔2014〕597号)。
按照《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供热设施运行综合管理职责由原市建委调整至市城市管理委,同时国家及我市部分供热计量文件进行了调整,因此《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需要变更发文单位并对有关条款进行局部修改。
二、制定过程
在制订过程中,我委向16个区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市能源集团及市发展改革委征求意见,并通过座谈交流、向行业专家征求意见等方式不断修改完善内容,形成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结合我市供热计量工作实际,将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工作从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条件,供热计量收费有关服务,供热计量收费和结算,供热计量退费有关规定等四个方面进行系统梳理,规范供热计量收费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权益。
《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序号 | 名 称 | 发布机关 | 公布日期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
2 |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08年6月10日 |
3 |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8年12月14日(修正) |
4 |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0年2月2日 |
5 | 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T29-26-2017) |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7年9月25日 |
6 |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4) |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4年12月31日 |
7 | 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T29-42) |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7年7月20日 |
8 | 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 |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4年9月19日 |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公众意见采纳反馈说明
《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示期内共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39条公众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计量收费管理、供热服务和收费等方面,现就意见采纳相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经梳理,社会各界提出的不涉及计量收费管理的建议共22条,与本次征求意见内容不符,此类建议不予采纳。
二、社会各界提出的关于计量收费结算、退费及处罚等方面的建议共7条,经认真研究,此类建议采纳。在《办法》中,拟对计量收费结算、退费及处罚相应条款予以补充完善,待后续通过有关部门法制审核后确定增加上述内容。
三、社会各界提出的关于供热达标标准、计量技术、计量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共10条,由于与国家及我市现行供热配套政策不一致、未有上位法依据,在计量收费供用热合同及有关技术规程中已包含上述内容等原因,此类建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共采纳相关建议意见7条。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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