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对《天津市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发挥园林城市在建设宜居、绿色、韧性、人文城市中的作用,促进和规范全市各辖区园林城市申报和评选工作,提高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委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建议。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2年5月19日至5月27日,7个工作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yljsc05@tj.gov.cn
3、可通过电话反馈意见:联系人 赵振宇,联系电话 18622052615。
请在“草案正文”页面查看《天津市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8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发挥园林城市在建设宜居、绿色、韧性、人文城市中的作用,促进和规范全市各辖区园林城市申报和评选工作,提高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各辖区创建天津市园林城市系列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天津市园林城市系列包括天津市园林城市和天津市生态园林城市。
(二)天津市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查、动态管理和复查的原则。
(三)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天津市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二、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城市各辖区。
本办法所称的辖区,为各行政区人民政府。
三、评选区域范围
各辖区的城市建成区。
四、申报条件
申报辖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
(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能够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
(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园林绿化管理规范;
(四)编制并有效实施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各辖区可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增加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内容;
(五)重视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在园林绿化建设中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文化。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竞赛,园林营造技艺得到较好传承;
(六)及时更新“全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真实反映园林绿化基础工作;
(七)近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未被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八)申报天津市园林城市,需对照《天津市园林城市系列标准》(详见附件2),通过组织自评,基本达到天津市园林绿化B级评价标准。
对照《天津市园林城市系列标准》达到天津市园林绿化A级评价标准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出具申报国家园林城市推荐函,推荐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申报天津市生态园林城市,在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基础上,对照《天津市园林城市系列标准》,通过组织自评,基本达到天津市园林绿化S级评价标准。
五、申报程序和评选时间
(一)天津市园林城市评选结合园林城市建设年度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当年申报,当年评审。
(二)市城市管理委每年组织各行政区开展一次园林城市建设综合评价工作,各行政区对照《天津市园林城市系列标准》进行自评,于当年5月31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委提出初审申请并附辖区园林绿化等级自评表。
(三)市城市管理委对照《天津市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开展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园林城市系列申报条件且尚未获得园林城市系列命名的辖区,如初审总分达80分(含)以上,请于申报当年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城市管理委。
六、申报材料
通过市城市管理委初审的申报辖区,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出处及统计口径明确,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规范。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市城市管理委初审意见;
2.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申报申请(应包括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创建工作总结和申报条件的情况说明);
3.由申报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单位出具的园林绿化评价报告;
4.不少于4个能够体现本地园林绿化特色的示范项目。(申报范围详见附件)
5.其他能够体现创建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
6.申报天津市生态园林城市的,还需提供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七、评选组织管理
(一)市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园林城市评选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其成员从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负责材料预审、现场考评等具体工作。
(二)申报辖区在申报材料或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八、评选程序和命名
(一)评选程序
1.市城市管理委组织第三方机构,结合城市体检工作,对申报辖区园林城市系列建设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价。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
2.市城市管理委组织第三方机构,了解当地居民对申报辖区园林绿化工作的满意度,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
3.根据第三方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由专家组提出园林城市系列现场考评建议名单,报市城市管理委审核通过后,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考评。
4.市城市管理委组织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议意见,评议确定园林城市系列建议名单并报送市人民政府。
(六)公示及命名
综合评议确定的天津市园林城市系列名单在市城市管理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生态园林城市或天津市园林城市”称号。
九、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
天津市园林城市系列命名有效期为5年。已获命名的辖区到期前按要求提出复查申请;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复查按照现行评选管理办法和评选标准开展。
(一)已获命名的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市城市管理委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园林绿化评价报告。
(二)市城市管理委于有效期满前半年完成复查工作,通过复查的辖区,继续保留其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被撤销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申报评选。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市园林局2007年拟定的《天津市园林城区(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园林城市示范项目申报范围(征求意见稿)
2.天津市园林城市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背景介绍
关于起草《天津市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发挥天津市园林在建设宜居、绿色、韧性、人文城市中的作用,规范天津市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推动天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促进园林绿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2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目的
推动和规范全市各行政区园林城市申报和评选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全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深入推进我市生态宜居城市建设。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10条,主要内容如下:
1 总则:适用范围及评选原则。
2 申报主体:天津市各辖区。
3 评选区域范围:各辖区的城市建成区。
4 申报条件:包括制度、职责、预算、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及其他条件等。
5 申报程序和评选时间:每年开展一次。
6 申报材料:包括初审意见、申报申请、评估报告等。
7 评选组织管理:包括主要负责部门及专家组的组建等。
8 评选程序和命名:包括评选程序及公示命名等。
9 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包括复查年限及所需材料。
10 附则
四、重要作用
《办法》明确了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以及评选管理等,对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等工作能够发挥重要指导作用。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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