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城市树木迁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城市园林绿化既能美化环境又能改善城市生态效应,城市树木更是宝贵的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是有生命的公共设施。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促进本市园林绿化资源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齐头并进,保护现有绿化资源,把城市树木作为城市有生命的基础设施保护好、传承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规范我市城市树木迁移管理工作,加强对城市树木的保护和管理,市城市管理委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天津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城市树木迁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建议。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2年7月15日至7月25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ylglc@tj.gov.cn,标题注明“天津市城市树木迁移管理办法反馈意见”,邮件内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请在“草案正文”页面查看《天津市城市树木迁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
2022年7月15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城市树木迁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城市树木作为城市有生命的基础设施保护好、传承好,规范和监管本市城市树木迁移,依法管绿护绿,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树木(非古树名木)的迁移。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监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般城市树木的迁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城市树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限制城市树木迁移。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影响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迁移城市树木的,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供相应告知内容并报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城市树木迁移方案。
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影响人身或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原因,下列城市树木迁移前,迁移单位或个人需告知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一)每处迁移城市树木不满三百株的;
(二)每处迁移城市树木单株胸径三十厘米以上且不满二十株的;
(二)灌木、绿篱、藤本等植物的迁移;
迁移城市树木不出原绿地的,城市树木迁移前,迁移单位或个人需告知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城市树木迁移前,迁移单位或个人需告知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经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告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一)每处迁移城市树木三百株以上的;
(二)每处迁移城市树木单株胸径三十厘米以上且二十株以上的;
(三)每处迁移城市树木单株胸径四十厘米以上的。
第八条 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提供迁移告知内容,落实迁移地点并承担树木迁移所需费用。城市树木迁移告知内容包括:天津市城市树木迁移告知书和城市树木迁移方案。城市树木迁移方案须符合《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市大树移植技术规程》等技术规程,并明确迁移保护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养护管理措施等。
第九条 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树龄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城市大树建立树木迁移养护档案,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条 城市树木迁移优先在原绿地内进行。确需迁出的,迁入地原则上不出树木所在区属地,优先选择规划公园、广场、道路等公共绿地,且应一次性迁移到位。树木迁移至苗圃养护的,待树势恢复后再利用。迁入地立地条件应符合树木生长要求。
第十一条 负责城市树木迁移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绿化施工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对迁移树木进行日常养管,保证树木成活。树木养管期自树木迁移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第十三条 确因特殊情况迁移未成活的,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补植相同品种和规格的树木,直至栽植成活。树木养管期自树木补植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对告知内容提出指导意见,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树木迁移事中事后监管。事后监管期自树木迁移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第十五条 迁移城市树木涉及历史名园、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等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迁移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迁移。险情排除后,抢险救灾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补充告知程序。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城市树木迁移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本辖区城市树木迁移管理台账,加强对迁移树木的养护管理和成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施行。
背景介绍
城市园林绿化既能美化环境又能改善城市生态效应,城市树木更是宝贵的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是有生命的公共设施。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促进本市园林绿化资源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齐头并进,保护现有绿化资源,把城市树木作为城市有生命的基础设施保护好、传承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规范我市城市树木迁移管理工作,加强对城市树木的保护和管理,市城市管理委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天津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天津市城市树木迁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至公示期止,未收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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