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我市供热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加强供热计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供热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3年1月12日至1月20日(共7个工作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gr02@tj.gov.cn
3、可将书面意见邮寄或传真至天津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金融广场大厦A座;电话/传真:23302466;邮政编码:300040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023年1月11日
草案正文
关于加强我市供热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城市管理委、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集中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工作,加强供热计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及《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要求:
一、各区城市管理委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计量管理工作。
二、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工作的实施主体和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供热计量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做好供热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和能源消耗统计工作。
三、新建民用建筑应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数据远传通讯设备。
达到或超过我市二步节能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应按照我市有关要求逐步推动供热计量改造,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数据远传通讯设备,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对改造工作予以配合。
新建民用建筑和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供热单位应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施安装的事前和事后管理,以保证供热系统设施完好并具备供热计量功能。
开发项目建设前,供热单位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供热计量设施的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供热计量装置和数据远传通讯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数据远传通讯设备的采购、安装、维护和管理由供热单位负责。
开发项目建设完成后,供热单位应参加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质量验收和移交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办理验收手续和工程移交手续。
五、供热单位应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数据远传通讯设备。
六、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装置和数据远传通讯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我市通常做法为质保期应不低于8年,质保金应不低于中标价格的10%。
七、供热计量设施的折旧、周期检定和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应计入供热成本。供热计量设施超过正常使用年限需更换时,其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八、供热单位应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降低能耗,实行供热系统计量管理,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
九、我市新建和实施改造的既有热源、热力站,应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数据远传通讯设备,实现与天津市供热应急与能耗监测管理平台联网。既有热源、热力站,应逐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数据远传通讯设备。
十、国产热量表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进口热量表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十一、热量表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文件要求。户用热量表的热能计量单位应为千瓦时(kWh)或吉焦(GJ),热源和热力站用热量表的热能计量单位应为兆瓦时(MWh)或吉焦(GJ)。热量表应采用内置可更换电池或外部电源。
十二、用于供热计量的热量表在安装使用前应通过首次强制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
十三、供热单位应与用热户签订计量供用热合同,合同参照《供用热合同(计量收费)示范文本》,供热计量价格按照市和区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采暖期内,供热单位要定期进行热量表抄表,鼓励实施远程户内温度采集。供热单位应通过分析热量表数据,进行节能调节,并在采暖期结束后做好总结分析。
十五、如供热单位或用热户对热量表计量准确度有疑义的,可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热量表进行检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热量表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热单位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热户更换合格的热量表。
十六、供热单位和用热户违反《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供热计量有关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新建住宅室内采暖系统一律安装热计量收费装置的通知》(建办〔2001〕614号)、《关于下发〈天津市供热计量试验项目热计量装置抄表维护和室内测温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热办〔2007〕6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热量表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热办〔2011〕42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热量表闭合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津热办〔2014〕35号)同时废止。
202X年X月X日
背景介绍
近年来,受我市内外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市取消了供热工程产品及技术推广目录、市级供热配套合格证明及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等政策。这些政策取消后,对推进供热计量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造成《关于新建住宅室内采暖系统一律安装热计量收费装置的通知》(建办〔2001〕614号)、《关于下发〈天津市供热计量试验项目热计量装置抄表维护和室内测温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热办〔2007〕6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热量表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热办〔2011〕42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热量表闭合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津热办〔2014〕35号)等4个规范性文件现已不适用我市供热计量工作实际,因此需整合编制符合我市供热计量管理工作的文件。
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加强供热计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及《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集中供热系统供热计量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结合天津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供热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关于加强我市供热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2023年1月12日至1月20日公示期内,共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83条反馈建议,经梳理,主要集中在供热计量管理、供热咨询投诉和供热运行及收费管理等方面,相关情况如下:
一、涉及供热计量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共56条,按照建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具体情况为:
(一)涉及同意支持供热计量安装、改造及收费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共11条,建议内容与本次供热计量管理的征求意见内容相符,此类建议全部采纳。
(二)涉及供热计量安装及改造、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热量表有关技术功能及维修维护问题、供热运行监管等方面的建议共24条,由于符合国家及我市现行供热配套政策和我市供热现状,此类建议采纳,其中全部采纳建议10条,部分采纳建议14条。
(三)涉及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及结算依据、供用热双方有关事宜、反对供热计量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共21条,由于与国家及我市现行供热配套政策不一致、未有上位法依据,在《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及计量收费供用热合同等文件中已包含上述内容等原因,此类建议未采纳。
二、涉及供热运行及收费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共4条,由于与国家及我市现行供热配套政策不一致、未有上位法依据,此类建议未采纳。
三、涉及供热咨询投诉的建议共23条,与本次供热计量管理的征求意见内容不符,此类建议未采纳。
综上所述,全部采纳建议21条,部分采纳建议14条。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供热计量管理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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