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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 关于对《天津市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加强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城市亮化品质,发挥海河景观照明引擎作用,精心打造“城市会客厅”,根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编制了《天津市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4年4月18日至4月26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srjgc@tj.gov.cn。标题注明“‘海河景观照明’反馈意见”,邮件内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3.可通过电话反馈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史志敏; 电话:022-28455077
附件:天津市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7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为了加强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管理,全面提升城市亮化品质,发挥海河景观照明引擎作用,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服务夜间经济,丰富夜间消费体验。根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0号)、《天津市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技术标准》(DB/T29-71-202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海河沿线其他区可参照执行。
-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及标准、规范的制定。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负总责。负责辖区内景观照明的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河沿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务、文旅、商务、交通运输、国网电力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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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技术规范)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景观照明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景观照明禁止设置情形、电气安全、亮度限值、照度限值、内透光照明等内容。 原《海河夜景灯光设施管理办法》(津容街[2014]297号,2014年12月5日发文)第四条 管理机制 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夜景灯光设施的管理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维修、养管和正常运行。 |
- 本办法中所称海河沿线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节能系统、游船码头景观照明设备等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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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节能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三)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商业街(区)、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广场、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6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以下地区或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五)长江、嘉陵江囤船、餐饮娱乐船、游船。 |
- 海河沿线景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资源共享、服务民生、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
- 鼓励和支持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和推广节能环保景观照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 建设、运行和维护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优先使用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使用节能控制技术,采用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景观照明光源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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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建设、运行和维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优先使用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使用节能控制技术,采用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城市照明光源和设备。 |
-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涉及海河沿线景观照明部分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海河沿线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安全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海河沿线景观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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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景观照明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景观照明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在本辖区的具体组织实施。 |
- 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等相关要求;
- 符合光污染控制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 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
- 应兼顾堤岸、绿地、楼体、桥梁等主要景观元素,突出“金色海河、流光岁月”主基调,动静相宜,辉煌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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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规划要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光污染控制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四)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 (五)功能照明设施应当减少使用多种型号、多种材质的灯具和异型灯具,方便维护; (六)景观照明设计积极向上、美观大方。 《天津市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技术标准》(DB/T29-71-2021,2021年11月1日实施)4.5.4自然风景区的堤岸、绿化、楼体、桥梁等主要景观元素,应秉承“呈现天津城市特色”夜景照明设计原则。 说明:2015年为迎接全运会,天津市市容园林委(现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秉承“金色海河、流光岁月”的设计主题,通过充实完善岸、绿、楼、桥四大景观元素对海河夜景灯光进行全方位提升改造,形成了动静相宜,辉煌靓丽的海河夜景,在后期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的更新改造上,应遵循“金色海河、流光岁月”的主题。 |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把景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联合会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
景观照明设施未配套建设、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规划、建设或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及时补建、组织验收或者限期整改。-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在海河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堤岸设置临时性灯光秀、灯饰装饰等景观照明设施,并将景观照明设施设置方案提前15个工作日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对景观照明设施设置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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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参考依据:《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2008年4月30日实施)第九条 在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场和绿地上建设夜景景观照明设施及临时性营造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方案审核手续。市和区县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权限划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说明:海河夜景,已经堪称中国都市夜景的典范,也是天津市最为光彩夺目的地方。海河沿线每一处景观照明设施设置都是市城管委立足“金色海河,流光岁月”的设计主题精心布置。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个别单位或个人私自临时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破坏金色海河整体景观的行为,因此需对在海河沿线设置临时性灯光秀的行为进行规范。 |
-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运行与维护管理职责:
- 对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巡查考核;
- 建立健全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加强对景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 建立海河沿线景观照明智能化监控和管理平台,对景观照明实行分区、分时、分级照明节能控制;
- 组织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景观照明年度运行维护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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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运行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天津市城市照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基[2020]43号,2020年8月21日实施)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建立城市照明设施台账管理,制定城市照明年度运行维护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
-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下列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
- 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办理政府投资建设以及非政府投资建设但符合移交条件、纳入市智能化监控和管理平台的景观照明设施移交手续;
- 负责辖区内景观照明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 负责建立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台账。制定景观照明年度运行维护计划,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受理对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和维护的投诉,依法依规处置破坏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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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参考依据:《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315号,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设置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城市照明维护和运行管理职责(四)受理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和维护的投诉,依法查处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
- 天津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负责景观照明设施巡查、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智能化监控和管理平台维护管理并制定年度运行维护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受理对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和维护的投诉。
国网电力公司路灯管理处负责所属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及考核,负责制定所属景观照明年度运行维护计划,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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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建设或者接管的景观照明设施进行维护运行管理。 《天津市夜景灯光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津城管景〔2021〕57号,2021年4月9日发文)第六条 考核方式 夜景灯光管理考核由市城市管理委统一组织,市容景观服务中心具体实施,按照“普查与抽查相结合”、“检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日常巡查和月度考核,努力做到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说明:国网电力公司路灯管理处负责海河沿线25公里内系列桥梁中景观灯的运行维护,运维资金纳入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 |
- 天津市城投集团、天津市旅游集团等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所属海河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运行及管理,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及管理。
- 海河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维护单位承担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运行工作。
- 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景观照明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其功能完好,凡设计形式落后、设施陈旧、坏损、亮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维修或者更换,达到下列维护与运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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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景观照明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其功能完好,并保障运行安全。 凡设计形式落后、设施陈旧、坏损、亮度不符合要求的,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改造、维修或者更换。 |
- 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在各种模式下的亮灯率应达到98%以上;
- 及时维修、更换破损灯具,及时清理、拆除废弃的景观照明设施,灯光无断亮,设施完好率达到98%以上;
- 定期排查光源光效,及时更换光衰、老化严重灯具、光源;
- 灯具保持设计主投光角度,无“眩光”及“光污染”现象,无罩面脏污现象;
- 定期对灯具、灯杆以及照明附属设施进行清扫、油饰,保持照明设施干净整洁、外观良好;
- 供配电设施安全运行,缆线、配电箱等设施的日常维护严格执行配电设施专业技术规范;
- 动态照明系统运行稳定,媒体立面灯光画面无断亮,联动演绎效果无异常;
- 不得擅自对线路和设备进行拆改、断开等违规操作,确保统一启闭系统正常运行;
- 景观照明及其附属设施无安全隐患,安全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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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夜景灯光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津城管景〔2021〕57号,2021年4月9日发文)第五条 (九)夜景灯光及其附属设施无安全隐患,安全率达100%; |
- 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遇有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启闭景观照明设施的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执行。
- 纳入海河沿线统一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集中控制启闭。
- 未纳入统一控制系统的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的时间自行启闭。
- 集中控制开启时间根据季节变化,原则上启闭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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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划分(月份) |
启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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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月 |
18:30-2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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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月 |
19:00-2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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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18:00-2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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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月 |
18:30-2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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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次年3月 |
每周五、周六、周日18:00-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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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启闭景观照明设施的,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时间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重点区域内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集中控制启闭,具体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的时间自行启闭。 | |
-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夜景灯光管理考核办法》对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并纳入每月市容景观设施设置管理专项考核之中。
- 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启闭情况、维护情况、运行情况、应急处理情况、台账管理情况以及重大节日及重要活动保障情况等。
-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普查与抽查、检查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月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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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夜景灯光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津城管景〔2021〕57号,2021年4月9日发文)第六条 夜景灯光管理考核由市城市管理委统一组织,市容景观服务中心具体实施,按照“普查与抽查相结合”、“检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日常巡查和月度考核,努力做到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
- 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维护单位或者维护运行责任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景观照明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产权人、使用人及相关单位,应加强景观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区域、设施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预防设施台账,日常重点进行巡视、检查、监控,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 因树木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或者遮挡景观照明光线的,专业维护单位或者维护运行责任人应当通知树木养护单位及时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专业维护单位或者维护运行责任人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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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参考依据:《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冀建城建〔2024〕2号,2024年1月24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种植树木、设置标志牌、书报亭、岗亭、站亭、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与城市照明设施的间距应当符合安全距离标准,不得影响城市照明设施的有效功能。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15年12月25日实施)第二十三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树木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或者明显影响城市景观照明效果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景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
- 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景观照明控制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防止非法入侵、数据篡改或者其他非法利用,确保网络控制系统的安全。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 擅自调整、拆改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设备;
- 设置影响景观照明设施正常开启的控制系统或者设备;
- 故意遮挡景观照明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影响景观照明效果的行为;
- 其他可能影响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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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调整、拆改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控制设备; (二)设置影响景观照明设施正常开启的控制系统或者设备; (三)故意遮挡景观照明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影响景观照明效果的行为; (四)其他可能影响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资金管理
-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建设管理及维护资金的投入。由市财政安排的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天津市城市照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并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要求,合规合序进行项目招投标、资金拨付、项目结算、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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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夜景灯光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津城管景〔2021〕57号,2021年4月9日发文)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领导,确保专项资金投入。由市财政安排的夜景灯光设施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天津市城市照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应参照市政府、市财政部门相关文件合规合序进行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等工作。 |
附则

背景介绍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聚焦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全面提升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管理水平,精心打造“城市会客厅”,推进我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发挥海河景观照明引擎作用,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保证海河沿线景观照明效果,全面提升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管理水平,切实落实管理责任、管理标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原市市容园林委印发了《海河夜景灯光设施管理办法》(津容街〔2014〕297号)。
按照《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原市市容园林委管理职责调整至市城市管理委,2019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对《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且《海河夜景灯光设施管理办法》(津容街〔2014〕297号)文件已到期失效,因此我委重新制定了《天津市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3年4季度,我委启动《天津市海河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编制工作,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津政令〔2019〕10号)、《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DB/T29-71-2021)、《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夜景灯光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天津市夜景灯光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城管景〔2021〕57号)。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国内部分城市的先进做法,2024年1季度经内部讨论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维护运行管理、考核管理、安全管理、资金管理和附则。在管理机制上明确了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规范了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维护运行管理、考核管理、安全管理、资金管理,通过提升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管理水平,为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发挥海河景观照明引擎作用。
四、评估论证情况
《办法》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聚焦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有序推进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充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吸纳《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津政令〔2019〕10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夜景灯光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天津市夜景灯光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城管景〔2021〕57号)等文件精神。同时积极借鉴杭州、重庆、河北等城市好的经验与思路,并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广大市民意见。《办法》结合我市海河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实际,将海河景观照明管理工作从规划与建设、维护运行管理、考核管理、安全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梳理,通过不断提升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管理水平,发挥海河景观照明引擎作用,打造“城市会客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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