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推进我市城镇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燃气行业市场监管机制,按照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工作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gyj0801@tj.gov.cn,标题注明“‘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反馈意见”,邮件内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3.可将书面意见邮寄或传真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4.可通过电话反馈意见。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0号;
电话:022-63081915;
请在“草案正文”附件页面查看《天津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全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管理体系,规范燃气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参与本市域内燃气行业各类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定、公开、应用、修复。
本办法所称燃气行业各类经营主体是指已取得本市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一并记入该单位。
第三条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级统筹、部门合作、区级实施、企业主体。
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燃气行业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定、应用、修复,并按照安全信用分级实施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公示全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信息工作。
第四条市燃气管理部门统筹全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区燃气管理部门开展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全市统一标准,采集、审核、更新和应用本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信息。
鼓励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参与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等,对成员单位开展安全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
第五条燃气行业安全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各类燃气经营企业的注册信息、经营行为信息等,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
优良信用信息:各类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行为过程中遵守有关燃气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受到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各类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行为过程中违反有关燃气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区级及以上燃气管理部门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通过企业申报或直接采集安全信用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建立本区燃气企业安全信用信息库,推送至市燃气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汇集全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信息库。
第七条各类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信用信息主要通过燃气经营许可换证、燃气经营许可中期评估、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四不两直”等督查检查、各类达标评比表彰、试点示范争创等活动产生,并纳入燃气行业安全评价范围。记录依据为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正式文件、文书等。
第八条燃气企业的优良行为信息,由燃气经营企业凭书面文件,及时向区燃气管理部门申报,审查核准后,区燃气管理部门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报备;跨区经营企业(指设施跨区)直接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报。燃气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部门抄送区燃气管理部门,区燃气管理部门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报备。市燃气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备文书,收集整理纳入企业安全信用信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区燃气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燃气企业安全信用信息进行审查;市燃气管理部门对跨区经营企业(设施跨区)申报的优良信息和区燃气管理部门报备的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进行审查。燃气企业优良行为信用信息真实性由企业负责,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真实性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部门负责。
第四章信用信息评定
第十条按照动态调整的原则,燃气管理部门按照采集信用信息,及时调整相关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状况评级。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状况划为四级:A级(信用可靠)、B级(一般守信)、C级(一般失信)、D级(严重失信)。
第十二条A级:指严格遵守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安全信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
(一)未发生违反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供气协议问题;
(二)燃气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三)未发现向燃气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情形;
(四)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燃气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或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记录;
(五)因燃气工作突出获得党、政府部门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第十三条B级: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
(一)未发生违反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供气协议问题;
(二)燃气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三)未发现向燃气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情形;
(四)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燃气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或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记录。
第十四条C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
(一)燃气经营管理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存在一般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
(二)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时,被发现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情形的;
(四)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时限全部完成整改的。
第十五条D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燃气经营企业。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八)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九)在经营过程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许可条件的;
(十)未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书面告知燃气用户进行整改的;
第五章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燃气安全信用采集后,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登记,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记录、调整安全信用信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燃气行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参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燃气行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参评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该企业主体。
第六章信用信息分级监管应用
第十九条对A级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扶持措施:
(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支持其实施燃气技术改造、燃气应用示范项目等;
(二)除专项整治、被举报、上级督办外,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对B级燃气经营企业纳入行业正常监管范畴。
第二十一条对C级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以下强化监管措施: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重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或者责任约谈;
(四)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二十二条对D级燃气经营企业,依据《燃气经营企业退出接管工作机制》,依法实施,应退尽退;不满足市场退出条件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
(二)纳入重点监督管理;
(三)每年至少对企业燃气管理制度建设、燃气安全措施等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四)将燃气经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章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有效期为2年,自公示期结束后计算。信用有效期结束后,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区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消除对应信用信息,区级燃气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报市燃气管理部门;跨区经营(设施跨区)的直接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请。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状况评级所依据的安全信用信息有效期内,燃气经营企业新增安全信用信息,按照当前所有有效期内安全信用信息最低等级执行。
第二十五条安全信用修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不良行为已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二)该不良行为自认定之日起,到申请修复前未再发生同类不良行为;
(三)如遇燃气经营许可换证或燃气经营许可中期评估未发现不良行为。
第二十六条安全信用修复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书面修复申请,并提供已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提出修复意见。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对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后,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修复意见。
(四)信用信息更新。经核查符合修复条件,市燃气管理部门对该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调整,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修复行为失当的,该信用信息不得申请修复,并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行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安全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背景介绍
关于《天津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我市城镇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燃气行业市场监管机制,按照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工作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0月,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部署和我委工作要求,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市场委、市司法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建立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工作。目前已经起草完成了《天津市燃气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含采集、认定、评定、公开、应用、修复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工作机制。面向各市级相关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2轮征求意见,累计收到各类意见15条,经修改完善,形成《天津市燃气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构成、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评定、信用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分级监管应用等级、信用修复、附则八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和市区两级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中明确了燃气行业安全信用信息构成和各类信息定义。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中建立了市、区、企采集、上报燃气行业安全信用信息渠道和各相关单位采集工作职责。
第四章“信用信息评定”中制定分级标准,规定了各信用评级条件,确定燃气经营企业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级(信用可靠)、B级(一般守信)、C级(一般失信)、D级(严重失信)四个信用等级。
第五章“信用信息公开”建立了燃气行业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渠道,规定了公示流程。
第六章“信用信息分级监管应用等级” 中针对不同信用等级,制定了A级激励扶持、B级正常监管、C级强化监管、D级依法处理的分级管理举措。
第七章“信用修复”明确了燃气行业安全信用信息有效期,规定了燃气行业安全信用信息修复条件、修复程序。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及生效日期。
为落实好燃气信用评价机制与燃气经营企业退出机制衔接配套要求,做好分级监管工作,委领导组织燃气管理处进行了多次专题研究、修改,完善了不同信用等级管理举措,建立了信用管理与市场退出接管机制的工作渠道,进一步强化了行业管理举措,增加了管理抓手,为规范行业秩序夯实了制度基础。
1.实施分级管理,实行激励鞭策。针对信用优秀的企业,采取优先支持技改项目、应用示范项目和降低现场检查频次的举措,进行鼓励,形成正向激励;针对信用正常的企业纳入行业正常监管范畴;针对存在轻微问题,不构成处罚条件的一般失信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实施专项检查,综合运用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整改提升;针对失信严重的企业,启动《燃气经营企业退出接管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机制》),实施评估出清。
2.建立制度联接,做好成果运用。通过与市场监管、行业专家、专业律师研究,对D级评定条件和应用举措进行衔接,实现了《办法》《机制》协同联动。在实操中,企业安全信用被评为D级后,按照《机制》相关规定可以纳入市场退出评估范畴,具备退出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退出;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依法实施处罚,并限期整改。同时采取定期起底检查、联合惩戒等方式强化监管。
3.部门合作联动,抓实机制落实。通过《办法》《机制》的协同联动,进一步加强了行业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和燃气行业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将信用应用、监管以及执法有效衔接,建立起了“信用—执法—退出”监管闭环,形成信用与监管联动、监管与执法协作的联动工作机制,提升行政监管效能,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履行责任。
2024年10月14日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我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提交的建议。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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