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供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推动本市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供热行业管理水平,规范供热企业服务行为,切实保障人民权益,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城镇供热服务GB/T 33833-2017》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编制了《天津市供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3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grglc@tj.gov.cn,标题注明“‘供热考核管理办法’反馈意见”,邮件内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3.可将书面意见邮寄或传真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4.可通过电话反馈意见。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0号;
附件:天津市供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4年10月15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供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供热行业管理水平,规范供热企业服务行为,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供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服务活动且纳入集中供热管理的供热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供热单位为供热站或热电联产供热片区,即每个供热站或供热片区为1个独立的被考核单位。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全市供热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
区城市管理委在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供热单位实施考核。对于跨区供热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委根据本办法分别实施考核。
供热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区城市管理委的供热考核,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情况按要求报区城市管理委。
第五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设备设施维护方面,包括热源辅机故障处置、管网故障处置、管网改造落实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安全巡检工作的落实、供热应急的处置等情况;
(三)运行管理方面,包括供热运行温度监测及运行参数上传等情况;
(四)供热服务质量方面,包括岗位人员配置及工作效能、不满意工单病例档案建立、12345工单问题的处置等情况。
第七条考核实行年度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设备设施维护方面15分;安全生产方面15分;运行管理方面30分;供热服务质量方面40分。
年度考核分值全市排名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至7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供热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供热启动后1周内,累计3次供热万平方米工单量全市排名前10名的。
(二)因供热质量受到国家、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
(五)未按《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突发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区城市管理委应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个考核周期的考核结果报市城市管理委。
市城市管理委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相关情况通报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供热单位,由区城市管理委约谈该供热单位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成立工作专班监督问题整改,并将方案及问题整改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委。
第十一条对财政予以集中供热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的供热单位,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差异化拨付。向供热单位拨付市级集中供热运行补贴时,依据其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差异化拨付。计算公式:应拨付补贴额=清算补贴额×(1-核减比例)。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核减比例为0。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核减比例=该单位在基本合格档次中按照分值从高到低的排名÷(基本合格档次供热单位数量+1)×5%。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核减比例为5%。
区级财政补贴核减办法由各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年度考核分值排名分级,对全市考核不合格的后10名的供热单位,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重点督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根据属地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的集中供热应急预案处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2024年—2025年年度采暖期遵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天津市供热考核评分表
天津市供热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 |
分值 |
考核 |
评 分 标 准 |
扣分情况 |
年度 | |
扣除 |
扣分原因 | |||||
设备设施维护 |
15 |
热源辅机故障 |
因热源或辅机检修不到位发生故障(因电力、气源、自来水等突发事件影响供热的,供热站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委报备经核实的除外)的,按影响范围扣分。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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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故障 |
供热单位发生管网故障(因外力破坏造成管网故障的,供热站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委报备经核实的除外)的,按影响范围和时间扣分。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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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改造 |
供热单位未根据采暖期供热管网故障频发点位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并利用停热期实施改造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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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未在2小时内向市12345平台和市、区城市管理委报备故障信息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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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15 |
管理制度 |
以下内容每缺失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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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检 |
1、安全巡检制度,资料不完整的,扣1分;未制定制度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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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应急 |
以下内容每缺失一项视情况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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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
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期限在该年度考核周期内)整改完成的,每处安全隐患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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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 |
30 |
及运行参数上传 |
1、市智慧供热监管平台综合考虑各供热站运行特性,制定供热运行考核曲线,采暖期期间每小时对供热站一次网的回水温度和温差考核,低于考核值的平台发布报警通知,超过6小时未恢复的,每次扣0.5分;每再超过1小时,扣1分。(遇有极端天气,超出《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标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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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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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服务质量 |
40 |
及工作效能 |
1、供热面积小于70万平方米的供热站,采暖期热线电话数量不得少于2部、热线服务人员在岗数量不得少于2人;12345平台服务人员在岗人数不得少于1人。每超出70万平方米,增设、扩容1部热线电话和1位服务人员。未达到人员及热线配置要求的,根据热线电话登记问题数量扣1-3分;未按要求设置热线和平台,造成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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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档案 |
对天津市便民服务中心派发的不满意供热工单,应当设立“供热病例”档案台账(一户一档),有效处置并做好记录。档案台账记录数据信息不齐全、处置过程不完整的,视实际情况扣1-3分;未设立台账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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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45 |
1、工单量:高于全市万平方米工单量平均值的,按工单量由低到高排名,并将平均划分10档,相应扣1至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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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考 核 总 分 |
|
被考核单位负责人: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人: 考核评价填报人:
背景介绍
关于《天津市供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按照市委市政府供热工作决策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行业顶层设计,压实责任抓管理、突出精准抓管理、加大奖惩抓管理,“真考实考、考出压力、考出实效”,我们对原《天津市供热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就有关情况进行如下说明:
一、编制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双碳”战略目标对供热行业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的供热服务提出的新需求,进一步提升供热行业管理水平,规范供热企业服务行为,实现对供热单位设施设备维护、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和供热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激励和约束供热单位的经营、管理、服务行为,倒逼供热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促进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供热企业与用热户的供暖矛盾突出“集中供暖不热”成为冬季供热群众集中诉求的典型问题,为提升供热企业效能,保障人民切身利益,亟需通过修改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考核评价主体,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方案,提升服务水平。
三、主要编制内容
《天津市供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共14条,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担当。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以及各区人民政府职责,强化考核实施主体责任,明晰供热单位考核对象任务。市城市管理委统筹管理全市供热考核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对辖区内供热单位实施考核。每个供热站或供热片区为1个独立的被考核单位,主动接收检查。对于跨区供热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委根据《管理办法》分别实施考核。
(二)细化考核项目,量化考核结果。考核从设备设施维护、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和供热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对每项任务量化赋分,制定考核评分表。考核实行年度百分制,年度考核分值全市排名,分三档: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三)衔接供热补贴,调动企业积极性。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与集中供热补贴相结合,对市级财政予以集中供热补贴的供热单位,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差异化拨付,年度考核合格的供热单位不核减市级财政补贴;考核基本合格的供热单位,市级财政补贴核减比例最高不超过5%,补贴核减比例按考核分值排名由低到高依次递减;考核不合格的供热单位,核减比例为5%。区级财政补贴核减办法由各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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