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扎实推进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开展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精细化管理工作,我委编制了《天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4年12月2日至1月2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srjgc@tj.gov.cn,标题注明“户外广告法反馈意见”,邮件内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3.可将书面意见邮寄或传真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4.可通过电话反馈意见。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0号;
电话:022-63081822
2024年11月28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四章 招牌设施设置
第五章 安全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精细化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助力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标语宣传品、新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施,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及综合协调,组织制定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负责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行政许可联动管理。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各功能区、机场、车站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对设施规划、设施设置、巡查维护、安全管理、违规治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加强对各类设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涉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开展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标准、规范的培训,引导会员依法开展设置活动。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管理要求,指导单位和个人做好设施设置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相匹配,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域、控制设置区域、展示设置区域的划分标准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确定户外广告类型、设置密度、面积上限等规划指标。
第十条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布局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专项规划实施后一年内完成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布局规划应当明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禁止设置区域、控制设置区域、展示设置区域,明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确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地块、风貌要求、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控制、运行时间、设置期限以及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等规划内容。
第十二条 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期限为十年,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布局规划期限为五年。
规划期限届满前一年,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需要修订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修订并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经评估不需要修订的,编制机关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延长规划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在规划期限内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设置要求,在规划实施前,既有建筑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预留户外广告设施空间位置。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十五条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及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在前款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所在区行政许可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准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设置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行政许可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提交申请表、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产权证明以及相关设计文件等材料,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作出行政许可的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办理需要,可以采取现场踏勘等方式核实。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征得其所有人的同意,并签订同意占用的书面协议。
附属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首次申请设置的,要提交安全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设置期限两年。户外广告设施如需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办理续期手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还应提供有效的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举办活动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设置,没有活动场所的,不得设置。
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制定具体活动及宣传方案,并经宣传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后,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在前款范围以外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宣传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后,向设置地的区行政许可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设置期限不超出活动及宣传方案设定的期限;活动结束后5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九条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河道水面、湖泊;
(五)湿地管理范围内;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除外)、铁路沿线两侧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外环线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严格控制。
第二十条交通安全设施、立交桥、铁路桥、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危险建(构)筑物及设施、建筑物窗户及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综合服务信息系统查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征得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后,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涉及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预留户外广告设施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市建立户外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的有偿出让制度,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开展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对面向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实行有偿出让。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工作,有偿设置的具体范围和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户外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的有偿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建立有偿出让收入的统一账户,专款专用,收入主要用于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中的信用信息登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信用状况作为其参加户外公共空间广告设施设置权的有偿出让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实行有偿出让的,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期限内确定有偿使用期限;在有偿使用期限内,受让人不得转让设置权。
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调整需拆除或整改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施所有人限期拆除或整改,对设施所有人的设施建造费用给予必要的补偿。对有偿取得设置权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评估,对设施所有人给予合理的补偿。
拆除未经许可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设置新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研究;经研究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行政许可开展设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应当符合设置规范,满足国家和本市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并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定的运行时间要求。电子显示装置的设置规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应当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不得额外收取发布费用。在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应当不得低于20%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宣传。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上暂不发布商业广告超过7日的, 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根据天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导则要求,结合运营车型以及线路、公交候车亭使用要求,编制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的公交车身、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明确车身广告的位置部位、类型、材质以及安全保证措施,以及公交候车亭设置区域、类型、面积控制等要求,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交车身和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日常维护管理。
除公交车、长途客运车、轨道交通车辆外,其它车辆外部不应设置除本单位名称、标志以外的广告。
第四章 招牌设施设置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天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导则,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导则,结合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指引。
商业街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指引,应当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方特色,体现商业街区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招牌设施提供创意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第三十三条设置招牌设施应当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导则要求,实行备案制。市城市管理部门对设置招牌设施制定具体备案实施细则,申请人应当向设施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并提交材料。
第三十四条设置招牌设施,应当与其建筑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二)不得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
(三)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遮挡建筑物的窗户,影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等正常功能;
(五)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
(六)不得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
(七)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
(八)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
(九)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
(十)不得影响招牌设施载体安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招牌设施设置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场所的,招牌设施载体所有人应当根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导则,明确招牌设施设置要求,统筹管理招牌设施的设置,督促招牌设施的所有人依法合规设置招牌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招牌设施所有人搬迁、退租、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拆除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
所有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着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第三十七条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固有的招牌设施,应当原貌保留;新设置的,不得影响本体安全和风貌以及周边景观。
第三十八条连锁经营企业、老字号设置招牌设施的,可以沿用同一品牌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并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二层以上或距地面5米以上设置大型招牌设施的,设施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招牌设施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
第五章 安全维护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委托专业机构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抽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建立安全隐患治理台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治理。
第四十一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对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所有人及时整改或者拆除。
第四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设置行为。
第四十三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所有人承担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保持其安全、牢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整改或者拆除;
(二)对连接互联网的电子显示装置控制系统开展日常网络安全检查检测;
(三)在气象部门发布雨、雪、大风等蓝色以上预警信号时,及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四)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所有人与相关的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安全管理责任的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所有人应当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承担下列日常维护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破损、画面脏污、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及时维修、更新;
(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三)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保持功能正常、显示完整;设施残损、显示异常的,及时维修、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不得因长期停止播放而影响市容市貌。
(四)相关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及时更新。
第四十五条招牌设施使用人接收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改造的招牌设施后,应当在保留原改造设计方案基础上,开展日常维护。
第四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选用安全、坚固、耐火、环保的材料,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的材料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各类活动结束后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相关所有人未履行安全管理或者日常维护责任的,责令其履行相关责任,恢复相关设施正常功能;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承担城市管理事项的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辖区内特殊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涉及多个区域及全市重大、复杂案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第五十二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所有人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日常维护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代履行拆除的,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所有人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单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包含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招牌设施,是指单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招牌设施。
附属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通过加装结构附着于所在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外立面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19日公布、2020年12月5日修改的《天津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为全面提升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品质,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精细化管理,弥补户外广告设施管理领域制度建设短板,我们对原《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就有关情况进行如下说明:
一、编制的必要性
一是改变原政府规章滞后的需要。原《规定》作为我市唯一一部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专门政府规章,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已经施行17年之久。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市容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及户外广告业态变化,多条款规定已不符合当前户外广告行业管理需要。
二是推进户外广告资源化利用的需要。北京、南京等城市都建立了户外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的有偿出让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我市将建立此项制度作为盘活资源的配套政策之一,将为落实“三量”、“三新”工作提供保障。
三是紧跟新修订的行业规范的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出台最新行业技术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更加强调对“设施”管理,并将户外广告设施划分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分类精细化管理。
四是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为服务便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原户外广告设施行政审批事项和流程已不符合现行改革需要,亟需修改原规定,形成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制、招牌设施备案制。
五是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的需要。近几年,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升中,我市集中开展了多次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行动,拆除了大量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积累了一定的监管实践经验,这些都需要通过修订法规,确保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六是健全法规制度体系的需要。通过编制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应配套制度,力求形成规划引领布局,法规保障执行,导则指引设置,规范提供技术支撑的户外广告法规制度体系。
二、起草过程
2024年一季度,市城市管理委启动修订《规定》工作,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相关法规及技术规范。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北京、广州等城市先进经验做法,于今年二季度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程序,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各区城市管理委等42家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7条,采纳13条、未采纳14条,未采纳意见均已沟通协调,达成一致。11月5日,组织召开修订法规征询修改意见座谈会,和近年来一直关心城市管理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交流,针对提出的修改建议,组织修改完善相关内容,提升修订质量。
三、主要编制内容
原《规定》共35条,修改后《规定》共7章56条,修改了20条,原义保留了15条,增补了21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增加了一章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市区两级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为以后规划引领设置夯实基础。
二是认真理解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印发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以及当前盘活存量资源实际需求,明确建立户外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有偿出让制度。
三是量化规定公益广告播放时间及版面要求,解决目前推广播放公益广告难的现状问题。
四是落实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招牌设施由原来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五是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安全管理部门职责以及设施所有人安全管理以及日常维护责任,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落细。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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