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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市管理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5224日至36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srjgc@tj.gov.cn,标题注明“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反馈意见”,邮件内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3.可将书面意见邮寄或传真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0号);

4.可通过电话反馈意见。(电话:022-63081819


请在“草案正文”附件页面查看《天津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5224


草案正文

天津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据及参考依据:1.《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山西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升挂、 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和收回及其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及参考依据:1.《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山西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 使用、 收回、 处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 法规、 规章或者上位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江西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对国旗管理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作为国旗管理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等实施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外事、卫生健康、体育、机关事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本行业本领域国旗升挂、使用、收回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依据及参考依据:1.《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确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实施监督管理。

外事、教育、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文物、机关事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2.《江西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承担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日常工作。

升挂国旗的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机构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旗升挂、使用和收回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外事、体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依据及参考依据:1.《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2.《山西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升挂、 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管理和维护。

3.《江西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六条 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国旗的,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国旗收回点。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活动举办者及时收回使用的国旗并依法依规送交处置。

(宣传教育)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国旗法》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方式,普及国旗知识的公益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依据及参考依据:1.《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爱国主义教育和重大节庆活动,组织开展《国旗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广泛普及国旗知识,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2.《江西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学校应当将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国家观念和国旗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国旗知识的公益宣传,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场所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应当遵守《国旗法》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旗法》第九条 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

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

上发布。

2.《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场所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应当遵守《国旗法》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3.《山西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可以在适宜的场合场所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

(制作要求)

国旗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尺寸。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缩小。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旗法》第三条 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2.《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 国旗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旗的通用尺度应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合)

第八条 出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等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旗法》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外交部;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2.《江西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第六条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等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注:结合天津实际,明确每日应当升挂国旗范围。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各级人民政府;

(四)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八)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旗法》第六条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2.《山西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各级人民政府;

(四)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八)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注:结合天津实际,明确工作日升挂国旗的机构。

第十条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旗法》第六条 第二款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2.《山西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 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室外举行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应当举行升旗仪式.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参照举行。

3.《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一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旗法》第六条 第三款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2.《山西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图书馆、 博物馆、 文化馆、 美术馆、 科技馆、 纪念馆、 展览馆、 体育馆、 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3..江西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第七条 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十二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或插挂国旗。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旗法》第七条 第一款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2.江西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第八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应当升挂国旗。

第十三条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举行升旗仪式,悬挂国旗。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旗法》第七条 第三款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2.江西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第十四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时,可以升挂国旗。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旗法》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 纪念活动,大型文化、 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2.《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十一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3.《山西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举行重大庆祝、 纪念活动,大型文化、 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举行升旗仪式的,应当在开幕时举行。

(规范国旗升挂、使用)

第十五条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场所和机构升挂国旗的,应于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不得只升不降。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十)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应于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不得只升不降。

3.《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 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应于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遇有台风、大风、沙尘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可以对是否升挂国旗作出安排。

第十六条 国旗一般横向升挂、使用。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因特殊需要以竖挂、斜插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使用符合规格的国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周边环境相协调。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八) 国旗一般横向升挂、使用。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因特殊需要以竖挂、斜插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使用符合规格的国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周边环境相协调。

2.《山西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国旗一般横向升挂、 使用.因特殊需要以竖挂、 斜插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使用符合规格的国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 周边环境相协调。

3.《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国旗一般横向升挂、使用。因特殊需要以竖挂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使用符合规格的国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升挂、悬挂、插挂和摆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挡。

国旗旗杆、旗座等不得挪作他用或悬挂、堆放无关物品。

依据及参考依据:《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款 国旗一般横向升挂、使用。因特殊需要以竖挂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使用符合规格的国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周边环境相协调。

悬挂、插挂、竖挂或者摆放国旗时,国旗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挡。

旗杆、旗座等不得挪作他用或悬挂、堆放无关物品。

第十八条 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入口、操场或者建筑物的制高点。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或者较高、突出的位置。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旗法》第十七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2.《山西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升挂、 悬挂、 插置、 摆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入口、 操场或者建筑物的制高点.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落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国旗旗面门幅下沿应当高于地面2.5米以上;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

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室内显著位置,在会场内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者主席台两侧;室内有其他旗帜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室内插置式国旗的旗杆可以垂直,也可以倾斜,但倾斜时旗杆与垂直线的夹角应当在20度之内。

桌上摆置国旗,可以将国旗置于桌面(台面)正中或者两旁,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挡。

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办法第十二条 升挂国旗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合理确定旗杆位置、高度,做到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两个及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个院落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十九条节日氛围布置或重大活动保障时悬挂、插挂国旗的,应当在节日或活动结束后有序撤除。

同一条街巷、同一条道路安装升挂国旗的设施应当统一,高度一致,旗帜型号相同。

直立升挂国旗的,旗杆要正直。侧插国旗的,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旗杆与墙壁夹角在45度以内旗面门幅下沿应明显高于地面。

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特色《天津市关于法定节假日升挂国旗工作考核办法》第四条 法定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升挂国旗, 必须符合《国旗法》规定的标准,保持国旗旗面整洁鲜艳。

同一条街巷、同一条道路安装升挂国旗的设施应当统一,升挂高度一致,旗帜型号相同。

主干道路两侧、迎宾道路两侧的商店、楼栋门口,原则上都要插挂国旗,国旗与国旗之间超过20米的,中间应当增挂国旗。

一根旗杆平行升挂两面国旗的,五星均应在内侧。

直立升挂国旗的,旗杆要正直。侧插国旗的,旗杆与墙壁夹角在45度以内。

(升旗仪式)

第二十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

升旗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旗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2.《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在室外举行开学典礼或者毕业典礼,应当举行升旗仪式。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旗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 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2.《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办法第十一条 学校举行升旗仪式的,一般在每周星期一早晨举行。在室外举行开学典礼或者毕业典礼,应当举行升旗仪式。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等举行升旗仪式的,应当在开幕时举行。

(可以不升挂国旗的情形和下半旗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台风、大风、沙尘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可以对是否升挂国旗作出安排。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旗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十一)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台风、大风、沙尘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可以对是否升挂国旗作出安排。

3.《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应于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遇有台风、大风、沙尘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可以对是否升挂国旗作出安排。

4.江西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第十第二款 遇有台风、大风、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影响国旗正常升挂的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对是否升挂国旗作出安排。

第二十三条 需要下半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及参考依据:1.《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下半旗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山西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需要下半旗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旗的回收处置)

第二十四条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收回,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者工会负责;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村)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社区(村)服务场所以适当方式常态化开展国旗收回工作。

对组织和个人送交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有关机关和单位要做到应收尽收、妥善保管、统一处置。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旗法》第十九条 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3.《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收回,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村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社区、村服务场所以适当方式常态化开展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收回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地区升挂、使用国旗的组织和个人将收回的国旗送至规定的场所。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组织和个人送交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要做到应收尽收、妥善保管、统一处置,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再次流入社会。

第二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现场使用国旗的,主办方应在出口或其他显著位置设置国旗收回点,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旗法》第十九条 第二款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2.《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天安门广场及使用国旗较多的人员密集景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等,应当在出入口等适当位置设置国旗收回点。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应当及时收回使用的国旗。

3.《山西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使用国旗的,活动举办者应当在出口和其他显著位置设置国旗收回点,活动结束后及时收回并依法依规处置使用的国旗。

4.《江西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六条 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国旗的,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国旗收回点。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活动举办者及时收回使用的国旗并依法依规送交处置。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收回后的国旗移交至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将本行政区域内收回的国旗送至指定的处置单位。

依据及参考依据:1.《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收回的国旗移交至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将收回的国旗送至指定的处置单位。

2.《山西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破损、 污损、 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收回点或者集中放置场所,指定单位应收尽收、妥善保管,定期统一处理,不得再次流入社会。

对收回的破损、 污损、 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应当进行集中处置,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处置过程应当严肃有序。

3.《江西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收回后,应当送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对收回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集中处置应当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处置过程应当严肃有序。

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办法第十八条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区县(自治县)国旗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收回;个人和组织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国旗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送交收回,确因特殊原因暂不能送交的,应当妥善保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旗主管部门集中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时,可以根据情况举行庄严的仪式,作为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收回运输过程中,应当装箱封闭。

集中处置应当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以根据不同材质采取适当方式,处置过程应当严肃有序。

参与国旗集中处置工作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发布国旗处置的图片、视频等。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对收回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集中处置应当注意环保和循环利用,可以根据不同材质采取焚化、粉碎等方式,处置过程应当严肃有序。参与国旗集中处置工作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发布国旗处置的图片、视频等。

2.《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1.第二十二条 对组织和个人送交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要做到应收尽收、妥善保管、统一处置,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再次流入社会。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收回运输过程中,应当装箱封闭。

第二十三条 集中处置应当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以根据不同材质采取适当方式,处置过程应当严肃有序。

参与国旗集中处置工作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发布国旗处置的图片、视频等。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国旗升挂、使用、收回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应当升挂国旗而未升挂;

(二)国旗的升挂位置不当;

(三)不按规定升降国旗、举行升旗仪式;

(四)倒挂、倒插国旗;

(五)悬挂、插挂或者摆放国旗不符合规定;

(六)违反规定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七)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八)不按规定收回国旗;

(九)随意丢弃国旗;

(十)其他违反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管理规定的情形。

依据及参考依据:1.《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确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国旗升挂、使用、收回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应当升挂国旗而未升挂;

(二)国旗的升挂位置不当;

(三)不按规定升降国旗、举行升旗仪式;

(四)倒挂、倒插国旗;

(五)悬挂、插挂或者摆放国旗不符合规定;

(六)违反规定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七)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八)不按规定收回国旗;

(九)随意丢弃国旗;

(十)其他违反国旗升挂、使用、收回等活动管理规定的情形。

2.《山西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旗的升挂、 使 用、 收 回 和 处 置 情 况 进 行 检 查.发 现 下 列 行 为 之 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应当升挂国旗而未升挂;

()国旗的升挂位置不当,或者遮挡、 挤占升挂、 使用国旗的位置;

()不按规定升降国旗、 举行升旗仪式;

()倒挂、 倒插国旗;

()悬挂、 插置或者摆置国旗不符合规定;

()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升挂、 使用破损、 污损、 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不按规定收回国旗;

()随意丢弃国旗;

()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 使用国旗.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国旗相关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国旗相关产品等行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商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或者商业广告中使用国旗及其图案等行为。

依据及参考依据:1.《国旗法》第二十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旗制作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加大国旗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国旗相关产品等行为。

3.《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对国旗相关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国旗相关产品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商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或者商业广告中使用国旗及其图案等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纠正,或者向国旗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及时向报告人反馈处理情况。

依据及参考依据:1.《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形,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纠正,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及时向报告人反馈处理情况。

2.《山西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要求升挂、 使用、 收回和处置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纠正,或者向当地国旗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国旗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依法调查处理。

十一条本规定自XXXXXX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背景介绍

天津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背景说明


一、起草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动,切实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

在充分调研,对照研究现有文件内容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北京市、上海、广州、深圳、重庆等超大城市国旗管理经验做法,重点参考借鉴2024年北京市、江西省、山西省出台的办法规定,结合天津实际,起草了《天津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天津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共三十一条,重点强调国旗升挂、使用相关要求,内容呈现全口覆盖,涵盖了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动。

(一)适用范围等(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动。

(二)管理部门和职责(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本市各部门对国旗使用管理的职责,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三)宣传教育(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的氛围。

(四)制作要求(第七条)。明确国旗制作的国家标准。

(五)升挂使用(第八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合,以及升挂国旗的规范。

(六)收回处置(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国旗的收回处置。

(七)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明确政府部门监督管辖范围,同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

(八)生效日期(第三十一条)明确本规定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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