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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19年10月31日星期三农历十月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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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移交接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扎实推进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推动路灯设施移交接管工作,我委编制了天津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移交接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5527日至66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srjgc@tj.gov.cn,标题注明“移交接管反馈意见”,邮件内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3.可将书面意见邮寄或传真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4.可通过电话反馈意见。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0号;

电话:022-63081822


2025526


草案正文


天津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移交

接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接管作,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20118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投入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中的照明设施建成后移交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适用本细则。

依据及参考依据:1.《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201181日起施行)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2.《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3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移交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维护运行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维护运行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道路照明,是指在本市城市道路(不含人行地道、过街天桥)通过人工光以保障行人、车辆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功能照明。

本细则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依据及参考依据:1.《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31日起施行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节能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2.《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201181日起施行)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

(二)公共交通场(站);

(三)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及河道堤岸;

(四)道路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

(五)公园、绿地、广场;

(六)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3.《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201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自20136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已经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未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是指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内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设施。
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里巷道路、楼间甬道等各种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路肩、边坡、边沟、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及硬铺装设施、公共停车场和广场,以及城市道路信息管理设施、路名牌、吨位牌、防护构筑物、限高梁架、管理用房、里程桩等道路附属设施。
城市桥梁设施是指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道、涵洞、隧道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下空间、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系统、防护构筑物、管理用房、观测点、限高梁架、声屏障、里程桩、桥名牌、吨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
社会产权城市道路是指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主要供本区域通行的专用城市道路,以及具有公共通行功能但未纳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
社会产权城市道路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以及移交工作。

依据及参考依据:1.《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市容园林、交通港口、水务、市政公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工作。

2.《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天津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移交工作的主体单位,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移交的具体工作。

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养护管理单位移交。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及环城四区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镇范围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接收和养护管工作(以下简称“养护管理主管部门”)

其他各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收养护管工作。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维护单位(以下简称“养护管理单位”)承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工作

依据及参考依据:1.《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93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的功能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维护运行管理;其他区的功能照明设施,由区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维护运行管理。

2.《天津市城市照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基[2020]43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中心城区及环城四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镇功能照明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的新增接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费用。

依据及参考依据:1.《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管理工作。

2.《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办理养护管理备案手续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核定新接设施总量并报送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移交接管一个月前将新接设施总量和养护管理所需费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但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相关费用除外。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预算安排情况在签订移交接管合同后及时拨付养护管理费用,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天津市路灯设施建设运行技术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相关要求;

(二)设施整体竣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经竣工验收备案

(四)对于非标准设备,须提供不低于设备总量10%的备件;

(五)自20251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涉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具备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的技术和安全条件。

在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管理。

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养护管理单位移交。在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养护管理。

2.《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303号发布,自201451日起施行,20171030日修订)第十条申请移交市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经竣工验收备案;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七)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

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第四条移交条件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2.移交设施符合《北京市道路照明规划》、《北京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相关要求。

3.可提供移交后维护、运行的必要条件。对于非标准设备,须提供不低于设备总量10%的备件。

4.可提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产权移交证明,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规划批准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工程竣工图、工程测绘图、地理信息测绘数据等)

第九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依规接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并在接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实施养护管理。

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六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接管城市基础设施,并在接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实施养护管理。

第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的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等环节依法进行审批时,应当邀请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对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意见和建议,应当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时,应当邀请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对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意见和建议,应当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施工登记函等准予开工的相关文件后15日内向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设施移交养护管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主要设施量等基本情况;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未办理设施养护管理备案的,养护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养护管理单位可以拒绝接管。

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向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养护管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结构、规模、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未办理养护管理备案的,设施建成后养护管理单位可以拒绝接管。

理由:在日常移交管理中,移交后经常出现物资品控问题,为做好移交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防止后期物资品控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提供物资采购单位的相关资质。

第十二条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下列事项:

(一)养护管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要求;

(三)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由养护管理单位参与的事项。

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九条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下列事项:
(一)养护管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该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要求;
(三)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由养护管理单位参与的事项。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不能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的,由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代替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养护管理单位参与下列活动

(一)施工图交底;

(二)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

竣工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已向建设单位明示需要参与的其他工作环节

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前款工作环节发现足以对养护管理产生影响的问题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单位应当采纳。双方就此产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养护管理单位参与下列活动:
(一)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图交底;
(二)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
(三)竣工验收;
四)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已向建设单位明示需要参与的其他活动。
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前款活动发现足以对养护管理产生影响的问题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听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理由:加入“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因为道路照明设施涉及地下隐蔽工程施工,为确保施工质量达标和后期运行安全,需要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30日内向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提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申请书》,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接到移交申请书后向养护管理单位发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接管通知书》。

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向养护管理单位提供下列移交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材料和地下管线的现状材料。

2.《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照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城市管理委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管建立城市照明设施台账管理,制定城市照明年度运行维护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理由:先报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掌握移交设施量,根据当年移交设施量,再向财政局申请养护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养护管理单位接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接管通知书》后,通知建设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相关资料明细表》提供移交相关资料养护管理单位收到移交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等相关核查工作。

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三条养护管理单位收到移交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等相关核查工作。

理由:为了移交设施规范化,建设单位有义务将资料明细提供给养护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依据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相关规定,现场核查后如不符合移交验收要求,养护管理单位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三条养护管理单位收到移交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等相关核查工作。

城市基础设施经核查可以移交接管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自完成核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书。

养护管理单位核查后认为城市基础设施不具备移交接管条件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理由:多年来,市路灯管理处已经形成的成熟路灯设施移交接管流程,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现场验收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情况,需要制度化规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按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内容标准按期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养护管理单位确认。

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三条养护管理单位收到移交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等相关核查工作。

城市基础设施经核查可以移交接管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自完成核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书。

养护管理单位核查后认为城市基础设施不具备移交接管条件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理由:多年来,市路灯管理处已经形成的成熟路灯设施移交接管流程,确保设施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设施移交验收合格后,填报《接收新增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汇总表》和《接收新增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明细表》。

依据及参考依据: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四、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一)确定记账主体的一般原则。各级市政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

相关记账主体对市政基础设施的确认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

2.《天津市城市照明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实施细则》》(津城管财[2023]197)第四章4.2.1对于已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城市照明设施,按上述原则确定记账主体,并及时登记入账。其中,建设单位与管理维护责任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移交管理维护职责的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按规定移交相关价值证明。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经核查可以移交接管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自完成核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接管协议,并报送养护管理主管部门。

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经核查可以移交接管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自完成核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书。

第二十条养护管理单位应每度将新接收养管的设施明细报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并将新增养护费用纳入下一年运维经费预算。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及时将当年接收的设施明细及运维管理费用报财政部门。

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办理养护管理备案手续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核定新接设施总量并报送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移交接管一个月前将新接设施总量和养护管理所需费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但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相关费用除外。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预算安排情况在签订移交接管合同后及时拨付养护管理费用,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照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基[2020]43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管建立城市照明设施台账管理,制定城市照明年度运行维护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理由:实践管理中,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采用一年一报新增设施量。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在建设和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对既有城市道路中的照明设施未移交的,按原有政策要求进行组织移交。对照明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补建的,由现有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附件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备案表

表一(施工部分)

工程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总包单位 □施工单位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电话


企业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证明(请在相关证件前打勾,括号内填入证件号码,若有其他证明材料,请在括号中填写名称)


以上证明请附原件、原件电子扫描件及加盖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开始时间:有效期结束时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资质等级:

承修资质等级:

承试资质等级:

有效期开始时间:有效期结束时间: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一: 资质二:

资质三: 资质四: 资质五:

有效期开始时间:有效期结束时间:

其他

备注

设施移交申请单位名称(公章)申请日期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备案表

表二(设计、监理)

工程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电话


企业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证明(请在相关证件前打勾,括号内填入证件号码,若有其他证明材料,请在括号中填写名称)

以上企业证明请附原件电子扫描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税务登记证

其他

企业资质证明(请在相关证件前打勾,括号内填入证件号码,若有其他证明材料,请在括号中填写名称)

以上企业证明请附原件电子扫描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设计企业资质、资格证书

监理企业资质、资格证书

招投标企业资质、资格证书

质量保证体系简介及认证注册证书(

信用等级证书或履约能力证明

其他资质证书

备注

设施移交申请单位名称(公章)申请日期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备案表

表三(设备及供货商部分)

工程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供货单位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电话


企业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证明(请在相关证件前打勾,括号内填入证件号码,若有其他证明材料,请在括号中填写名称)

以上企业证明请附原件电子扫描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税务登记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关生产许可资质证明 (

其他

设备供货类别(请在所选设备前的口内打勾)

变压器□开关柜□断路器/开关□监控终端□箱式站□环网柜

低压开关箱□避雷器□消弧跌开□电缆及导线□灯杆□灯具

企业资质证明(请在相关证件前打勾,括号内填入证件号码,若有其他证明材料,请在括号中填写名称)

以上企业证明请附原件电子扫描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质量保证体系简介及认证注册证书

计量合格确认证书(凡须计量检定

的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 ( )

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名称及数量 ( )

实验设备名称、容量、数量、可实验项目 ( )

产品鉴定及认证的实验报告 ( )

产品评审证书 ( )

其他资质证书 ( )

信用等级证书或履约能力证明 ( )

备注

设施移交申请单位名称(公章)申请日期

附件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申请书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

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移交接管实施细则》规定,现申请由我单位建设的项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给贵单位管理。请贵单位安排具体接收计划,我单位将积极配合。

工程概况: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接管通知书

养护管理单位

建设的项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已向我单位办理设施养护管理备案。现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申请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请你单位按照《天津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移交接管实施细则》规定与建设单位开展后续移交接收工作。

移交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相关资料明细表

工程名称


移交受理编号


建设单位


工程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交内容


相关资料名称

份数

(1)路灯设施移交备案表


(2)路灯设施移交申请书


(3)项目立项、初设批复文件


(4)规划许可文件(后附批复的管线综合图)


(5)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资料


(6)施工记录,隐蔽工程中间检查记录和实验记录等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工程竣工图纸(含测绘图、拉管图等)需同步提供电子版


(9)供电协议、供电方案和高压电缆的测绘图(含电源的工程)需同步提供电子版


(10)主要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11)箱式站、低控箱、电缆等电气设备现场交接实验报告


(12)安全接地实验报告


(13)检测单位、实验单位资质文件


(14资产价值依据资料


(15)其他补充资料



设施移交申请单位名称(公章)申请日期

附件5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整改通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在移交验收过程中,经检查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

以上问题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整改完毕,并按照《天津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移交接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向我单位提出确认


(养护管理单位名称)

日期(盖章)

=========================回执=========================

我单位已收到你单位整改通知书,知悉该工程相关整改内容,会按照《天津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移交接管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立即整改。

(建设单位)

日期(盖章)

附件6

接收新增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汇总表

移交单位(盖章):

资产

类别

资产名称

计量

单位

移交数量

固定资产原值(元)

已计提

折旧金额(元)

固定资产净值(元)

照明

器具

灯杆





灯具





光源





配电

系统

配电室





配电箱





变压器





电缆线路





监控

系统

区域控制器





终端控制器





通信传输网络





合计






制表人: 审核人: 负责人:





附件7

接收新增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明细表

移交单位(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资产类别

资产名称

型号

或功率

计量

单位

数量

资产原值(元)

资产净值(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制表人: 审核人: 负责人:




背景介绍

为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扎实推进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提高路灯照明设施移交接管工作效能我们起草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进行如下说明:

一、编制的必要性

我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在移交接管工作中存在建设单位与养护管理单位衔接不及时,操作流程不规范等问题。造成设施建成后未能及时移交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工程竣工后路灯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没有专人养护管理,路灯照明设施存在损坏被盗长期不亮情况,影响我市整体路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水平。

二、起草过程

2024年,市城市管理委启动编制细则工作,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天津市城市照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基[2020]43号)《天津市城市照明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实施细则》(津城管财[2023]197号)《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天津市路灯设施建设运行技术标准》(DB29-188-2008)等相关法规及技术规范。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做法,于今年2月份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程序,征求了市住建委、市城投集团二十多家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53条,采纳25条、未采纳28条,未采纳意见均已沟通协调,达成一致。

三、主要编制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接管工作,明确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接管范围及原则,规范移交接管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可靠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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