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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 关于《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加强厨余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推进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市城市管理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执行情况,以及有关部门、代表企业反馈意见,对文件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就《办法》内容及公平竞争的影响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csglwfgc01@tj.gov.cn,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也可通过电话形式与我们沟通。起止时间为20251024日至2025114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崔莹莹;电话:63081829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51024


草案正文


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1. 加强厨余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推进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监管制度

  1.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厨余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1.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编码:SW61“厨余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垃圾;餐厨垃。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其他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1. 厨余垃圾管理实行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1. 城市管理部门是负责本市厨余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置体系,加强对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厨余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投放、收运和处置环节的有效衔接。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生活垃圾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监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进行全流程监管。
第五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与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共享,提高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五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开展监督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参考:《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餐饮单位按要求存放厨余垃圾,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落实餐饮单位厨余垃圾定点清运主体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大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以及禁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对收运厨余垃圾车辆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条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五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厨余垃圾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将厨余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收集、运输厨余垃圾车辆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参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园林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57号》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餐饮单位按要求存放餐厨垃圾,督促餐饮单位与具有餐厨垃圾清运资质的单位签订清运合同,落实餐饮单位餐厨垃圾定点清运主体责任。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大对养猪场(户)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垃圾喂猪的宣传力度,防止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垃圾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严防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流入养殖环节。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按要求存放餐垃圾,督促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建立餐垃圾台账,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企业签订清运合同,对不落实餐垃圾定点清运主体责任的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及时通报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应当将厨余垃减量和依法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卫、再生资源回收、物业管理、餐饮、旅游、住宿、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等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开展相关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参考:《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运、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1. 通过组织净菜上市、节约用餐、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二十条  本市采取措施在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等场所,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餐饮经营单位倡导“光盘行动”,引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参考:《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六条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物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垃圾。

  1.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厨余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参考:《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1.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产生量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分类收集容器,在容器醒目处规范张贴专用标识,划定固定区域进行单独存放,并做好日常维修、清洗、更换或者补设,保持收集容器的密闭、完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配备。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参考:《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对产生的餐饮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分类投放。……

(三)设置、配备符合标准和足够数量的餐饮垃圾收集容器。

(四)保证餐饮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1. 厨余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厨余垃圾收运单位、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厨余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

参考:《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人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1. 厨余垃圾收运单位应采取定时定点方式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并按照规定运输至具备资质条件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定点收集并日产日清。

参考:《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1. 厨余垃圾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在收运车辆外部规范张贴专用标识。厨余垃圾应直接从收集点运输至处理厂,或者结合各区环卫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设置转运站。转运站应采用非暴露式转运工艺,并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驶和装卸记录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保持车容整洁、车体完整、密闭无渗漏;

()作业人员将生活垃圾倒运至运输车辆后,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行线路和收集点位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使用全密闭运输专用车辆,防止撒漏、渗漏。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参照:《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应采用密闭、防腐专用容器盛装,采用密闭式专用收集车进行收集,收集车的装载设施应与餐厨垃圾的盛装容器相匹配。

第十九条 餐厨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产生量大、运距较远时,可设转运站,转运站应采用非暴露转运工艺。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㈡……;

㈢使用专门的收运车辆,在车辆外部标示收运单位的名称和标识,实行密闭运输,并保持收运车辆整洁,不得泄漏、遗撒和倾倒;……

第十厨余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置单位在厨余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应对其数量、去向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备核查。

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处置厨余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如实报送服务地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厨余垃圾管理信息。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就地处理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参考:《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餐饮垃圾管理实行台账制度。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都要建立台账,防止出现中途打捞油脂、中途转卖、中途丢弃等现象。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㈡……;㈢……;㈣……;㈤……;

㈥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报送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厨余垃圾处置工艺技术及运行,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到运行可靠、环保达标、安全卫生、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排放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通过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保持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环境整洁;

()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亿元,餐饮废弃物处置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饮废弃物处置厂和焚烧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废弃物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废弃物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生活废弃物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参照:《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置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做到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消除风险、控制污染、安全卫生、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参考:《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本市鼓励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等单位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处置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建设就地处置设施的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设施投入运行前10日内告知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并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就地处置厨余垃圾的数量、处置剩余物数量及去向,工作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备核查。就地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分离出的废弃油脂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后续处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就地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检查指导,发现不符合厨余垃圾处置相关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就地处置厨余垃圾。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
本市鼓励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等单位建设就地处理设施处理厨余垃圾。就地处理厨余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

参考:《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餐厨垃圾可实行就地就近无害化处置和集中无害化处置相结合等多种处置方式。鼓励夜市经济区域、餐饮集中区域、单位食堂、农贸市场和标准化菜场配置餐厨垃圾就就近地处理设施。

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自行处理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至少在自行处理餐厨垃圾前10日向市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工作台帐,记录自行处理的餐厨垃圾总量、产生物数量和去向,工作台帐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

市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第十支持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广应用,加强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的科技支撑。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生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应用。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科技支撑。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

参考:《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六条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在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

将厨余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处置;

(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厨余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将已分出的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或者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厨余垃圾;

(五)未经许可利用厨余垃圾加工生产肥料、饲料,或者销售利用厨余垃圾加工生产的肥料、饲料;

(六)利用厨余垃圾提炼、加工、生产的油脂进入食品流通领域

(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禽畜;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厨余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或者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参考:《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有关餐饮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禁止行为;

(二)产生单位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餐饮垃圾产生量;

(三)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混合投放;

(四)收集、运输单位擅自拒绝接收按委托收集、运输协议交付的餐厨垃圾;

(五)处置单位擅自拒绝接收按委托处置协议运送的餐厨垃圾;

(六)用餐厨垃圾作为食品加工生产原料;

(七)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生产肥料、饲料或者销售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生产的肥料、饲料;

(八)利用餐厨垃圾非法提炼、加工、生产、出售“地沟油”;

(九)未经同意将餐厨垃圾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进行处置;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罚。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㈠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

㈡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㈢将餐厨垃圾交给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或者处理;

㈣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㈤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开展监督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开展监督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放、收运、处置厨余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参照:《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卫、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环卫部门投诉举报。

二十一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执法联动机制,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管等部门积极开展执法联动,依法查处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厨余垃圾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将厨余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收集、运输厨余垃圾车辆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参考:《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执法协作机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执法协作,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厨余垃圾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调度,保证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厨余垃圾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厨余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厨余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服务地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发生公共卫生、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参考:《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在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服从环卫部门的调度,保证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厨余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责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不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的;
  2. 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 发现违法行为、接到违法行为投诉或者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按照要求组织落实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的;
(二)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后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参考:《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的;
  (二)不依法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环卫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㈡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投诉或者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㈢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排水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五本办法自2025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背景介绍

起草说明


  1. 背景情况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一步增强我市厨余垃圾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不断提高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建立健全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全民参与厨余垃圾管理体系,对原有《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津城管废〔202190号)进行了修订,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厨余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1. 修订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管理实际,修订了《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草案)》。经书面征求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公安局,16城市管理委,以及6家行业内代表企业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4条,采纳了4条,因地方性法规暂无规定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未采纳10经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草案)》。

  1. 主要内容

《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主要厨余垃圾的定义进行了界定,规范了厨余圾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的义务,明确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的要求。《办法》中还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市级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列举了厨余垃圾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的禁止行为及责任追究

此次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修订:一是进一步对标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就相关表述和范围进行调整。二是参考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就厨余垃圾定义进行了细化。三是进一步明确厨余垃圾收运转运方式和禁止混装混运的要求,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四是调整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内容。

  1. 评估论证情况

随着我市垃圾分类工作的持续推进厨余垃圾分出量较前期有较大增长收运处理能力显著增加,厨余垃圾管理进入了新阶段,需要社会各方面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以及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深化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吸纳国家、地方行业规范及标准,充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借鉴浙江、厦门等省市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全市十六个区,特别是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意见。《办法》强化了我市厨余垃圾监管工作,对厨余垃圾减量、收集、运输、处理四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范,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厨余垃圾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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