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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 关于对《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行为,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市城市管理委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并与各相关委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沟通研究,对《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从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职责合理性、标准要求的合法性以及公平竞争的影响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csglwgyj0502@tj.gov.cn,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也可通过电话形式与我们沟通。起止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1月6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联系人:李瑞军;电话:63081842)
草案正文
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行为,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可用于配建道路、绿化(含景观区)、道班、停(存)车场。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的水面、堤防、铁路、道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利用、整体协调、属地管理”和“谁使用、谁管理负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桥梁桥下空间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动态监管,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安(交管)、规划资源、住房建设、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区有关部门加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管理,保障城市桥梁设施安全。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协调、监督。
对跨区桥梁原则上以区界划分,按区界划分不利于使用管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划分区域。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严格按照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标准要求、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实施管理;
(二)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情况和使用设施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使用设施规范、有序、安全运营;
(三)对不可使用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实施日常管理;
(四)对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五)对损坏城市桥梁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知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六)监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履行城市桥梁设施安全保护责任;
(七)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 桥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维护工作,建立桥下空间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桥下空间安全隐患。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当对城市桥梁设施采取防撞、防碰、防擦等保护措施,与城市桥梁设施保持安全间距,保证城市桥梁设施正常的检查检测、养护维修,确保城市桥梁设施安全运行。
第八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实行“一桥一档、一桥一策”管理,做到使用功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已随桥梁规划建设的建(构)筑物,可按现状保留。未规划用途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项目。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桥梁布局、公众需求、周边环境等因素,按照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及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方案,明确桥下空间使用用途、范围等。
第十条 桥下空间属于市政公共资源。桥下空间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家及我市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具体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城市桥梁自验收合格完成桥梁设施移交接管之日起,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该桥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要求:
(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要求;
(二)符合城市规划、治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境、环保、防洪、排涝等管理规定;
(三)保障交通安全、通讯、消防、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绿化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预留城市桥梁设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专用通道;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加工或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有害物品,或者使用明火、私接电线的;
(二)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从事摆卖、餐饮、娱乐、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练车场等经营活动;
(三)侵占、损坏城市桥梁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擅自依附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或设置设施的;
(四)影响治安、交通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
(五)擅自转让、转租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权;
(六)擅自改变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用途;
(七)擅自建设建(构)筑物;
(八)存放废旧、废弃(非)机动车等;
(九)擅自占用、挖掘(含下穿)桥下空间和桥梁检查检测维修通道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桥下空间使用行为及设施影响桥梁结构安全、养护维修、检测作业和抢险抢修工作的,应无条件予以调整和拆除。因道路桥梁新建、改建、扩建及政策法规调整等需要,桥下空间使用人需按要求无条件予以腾退。
第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监督检查,督促属地政府和桥下空间使用人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和要求。
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所辖桥梁桥下空间的巡查,发现影响桥梁运行安全的隐患,应及时通知所辖桥梁桥下空间管理部门组织整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背景介绍
一、修订必要性
2015年我市制定印发《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2020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印发。该办法实施以来,在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行为,保障桥梁完好、安全,营造良好的桥下空间环境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为巩固和发展桥下空间使用管理成果,有必要结合当前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对该办法重新修订后公布实施。
二、修订过程
市城市管理委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当前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借鉴兄弟省市的有关经验,在原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起草了《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过程中,先后两次向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0条,经研究沟通后采纳6条、部分采纳5条、未采纳9条,最终已达成一致意见。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对部门名称表述进行了修改,将原“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二是对桥下空间使用人的责任进行了补充明确,包括对桥下空间使用维护、隐患排查、如遇需要配合腾退等。三是区人民政府作为桥下空间使用管理主体,为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本着权责一致原则,并参照北京市桥下空间做法,将全市桥下空间使用方案编制统一调整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四是结合桥下空间市政公共资源属性,对桥下空间用于经营的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进行了规定。五是从行业管理角度,对市级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桥下空间进行监督管理进行明确;从保障桥梁运行安全角度,对桥梁养管单位对所辖桥梁桥下空间进行巡查进行明确。
修订后的《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概念、使用管理原则、职责、使用管理标准和要求、禁止行为、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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