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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在城市管理领域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城市管理委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津城管监规〔2021〕6号)进行了修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就《清单》内容以及公平竞争的影响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csglwzfjdc01@tj.gov.cn,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也可通过电话形式与我们沟通。起止时间为2026年1月23日至2026年2月4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裴博;电话:63086673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23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
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为在城市管理领域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下列城市管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居民楼道等处张贴寻人启事、临时通知等,首次被发现的;
二、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快递公司、汽车修配服务点、餐饮服务经营者等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首次被发现的;
三、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告设施所有者未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首次被发现的;
四、违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首次被发现的;
七、违反《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未按要求对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或者未经许可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首次被发现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本免罚清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背景介绍
《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修订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为在城市管理领域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津城管监规〔2021〕6号)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修订过程
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借鉴兄弟省市的有关经验,对《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津城管监规〔2021〕6号)进行了修订。经征求8个委内相关处室和1家委属单位(市综合执法总队),16个区城市管理委意见,形成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三、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清单》共列出七项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城市道路、城镇街道整修等多个领域,是在原清单基础上进行的系统性优化与升级,能够更好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更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此次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修订:一是对原清单表述进行提炼整合,使违法行为描述更加准确、简洁。二是根据执法实践,合理增加部分免罚情形,积极引导违法行为人遵法守法。三是对标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原清单“餐饮服务企业”表述扩展为“餐饮服务经营者”,覆盖范围更加广泛。四是根据部分法规、规章修正情况,就引用条款内容进行调整。五是延续兜底条款表述,强化执法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为目的,避免机械僵化适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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