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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发布6起燃气方面违法典型案例
2023-11-03 14:45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发布6起燃气方面违法典型案例
2023-11-03 14:45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推进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燃气领域安全执法检查力度,现发布一批燃气方面违法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瓶装燃气不规范、未按规定报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违法情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发挥以案释警作用,进一步增强燃气企业和用户守法意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

天津市某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气瓶上设置符合规定的企业专有标记,未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案

202241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推进“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天津市某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气瓶上设置符合规定的企业专有标记、未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并于202242日,对该公司法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法人对“未在气瓶上设置符合规定的企业专有标记、未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2022420日,经现场复查,该公司已在气瓶上设置了符合规定的企业专有标记,并标明了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

202259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气瓶上设置符合规定的企业专有标记,未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或者未实行实名制销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天津市某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天津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案

202341116时,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沁雅苑、冬博苑小区内部燃气调压站及附属燃气设施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到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经调查核实,北辰区宜兴埠镇沁雅苑、冬博苑小区内部燃气调压站及附属燃气设施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该企业承认未按规定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鉴于相对人属于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天津市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202272716时,天津市燃气安全集中整治督导组检查发现天津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督导组随机将情况反映至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宝坻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729日向相对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730日,经执法人员复查,相对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宝坻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相对人未及时缴纳罚款、亦未在期限内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宝坻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已执行完毕。

案例四:

和平区某酒家餐饮企业未按规定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案

2022725日,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天津市和平区某酒家餐饮企业未在使用燃气灶具的操作间内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安装燃气报警器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餐饮行业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应积极整改消除”之规定,向相对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2731日,执法人员对现场复查,相对人已按规定整改完毕。

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款“未落实前款规定的餐饮行业经营单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于202283日和810日,向相对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相对人表示接受处罚并承诺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并于2022812日缴纳了罚款。

案例五:

天津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案

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上级部门转办通知,天津市河东区凤麟里小区附近下埋燃气管线发生燃气泄漏。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事故点位位于万欣城四期项目八地块工程建筑用地红线外,2022427日上午,天津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万欣城八地块示范区景观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对事故点位实施绿化改造。在开工前,该公司在未探明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以及未采取相应有效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直接施工改造,造成事发地点地下燃气管线毁损,发生燃气泄漏事故。

执法机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于202288日对天津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天津市武清区某液化气站未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安全隐患案

2022719日,天津市武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武清区东蒲洼街振华西道南沿街餐饮店时,发现某饭店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经调查核实,作为供应该餐饮店液化气的武清区某液化气站在入户进行燃气安检时,对该餐饮店存在的两处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未在企业检查单上明确标明,未书面告知用户安全隐患。

执法机构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检查发现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安全隐患消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之规定,对该液化气站立案调查。2022729日,执法机构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书面告知燃气用户进行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对武清区某液化气站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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