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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部门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工作机制,引导失信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更好地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什么是“两书同达”?
“两书同达”是指:按照“谁处罚、谁告知”的原则,市、区城市管理委以普通程序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除警告、通报批评之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函》,通过主动告知失信主体该行政处罚将被公示的网站、最短公示期、修复流程、信用修复条件等内容,帮助失信主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后的第一时间了解信用修复的重要性,知悉信用修复流程和有关政策,及时开展信用修复,减少失信成本。
什么是失信信息和信用修复?
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提前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信用修复应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执法机关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失信主体如何申请信用修复?
线上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功能模块提出修复申请。
申请网址为: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
线下申请信用修复受理地址为:天津市信用服务体验中心(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增2号;联系电话:022-23129752)。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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