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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持续巩固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治理行动成果,强化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环节的全流程监管,依法依规纠治建筑垃圾领域乱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现向社会公开通报我市5起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典型违法案例如下:
案例一:
天津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擅自设立
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9日10时30分,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委接市城市管理委专项检查组移交问题线索,反映津东丽方(挂)2023-035号地块项目施工现场内存在大量堆土。东丽区城市管理委立即组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经查,该施工现场堆放大量渣土,核实确认天津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相对人天津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于2024年11月29日向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函》。
二、处理结果
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天津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现已结案。
三、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车辆车轮
带泥污染道路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3日14时30分,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东丽区津滨大道与中建五局金茂项目部交口附件路面被污染,现场有车牌号为“津C90XXX”等运输车辆车轮带泥陆续驶过。经现场勘验,污染道路面积约为600平方米。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相关车辆受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负责运输建筑工程渣土。执法人员立即对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确认其违法事实,责令立即清除污染物,并向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2024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向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函》。
二、处理结果
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现已结案。
三、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二)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煤炭和其他散体物料的,应当使用密闭运输工具;
(三)严禁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和散落。
违反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车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7日22时,天津市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北辰区政府办公室转来问题线索,反映宜兴埠3A地块项目有运输车辆涉嫌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该运输车系受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派,负责运输处置3A地块项目建筑垃圾。经现场勘验、采集证据,涉嫌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约20立方米。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对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相对人于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9日9时30分赴现场复查,相对人表示目前没有从事土方业务,并表示如再次接到相关业务一定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手续。
二、处理结果
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规定,鉴于相对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约20立方米、不足50立方米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也不存在其他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等情形,最终给予相对人警告和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1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现已结案。
三、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案例四:
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7日17时26分,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河北区正义道与快速路交口附近巡查,发现存在将建筑垃圾混入到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多方调查核实,该建筑垃圾是由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规混合投放到该处生活垃圾中。2024年11月28日上午10时,天津市某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携相关证件到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该公司法人主动承认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向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处理结果
河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要求相对人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整改,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现已结案。
三、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五:
张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5日10时30分,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白古屯镇东马房村西南角高铁辅路旁,存在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情况。经调查核实,张某在无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弃置场,已受纳约2000多立方米建筑垃圾。经现场勘察、采集证据、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张某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经复查后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武清区白古屯镇综合执法大队于2024年10月17日向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于2024年10月18日向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处理结果
武清区白古屯镇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缴纳了罚款,履行法定义务。
三、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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