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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持续巩固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治理行动成果,强化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环节的全流程监管,依法依规纠治建筑垃圾领域乱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现向社会公开通报我市5起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典型违法案例如下:
案例一
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运输车辆渣土沿途泄漏和散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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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7日,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南开区环境卫生管理三所线索移送函,反映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所属运输车辆在渣土运输过程中发生渣土泄漏污染道路情况。经调查,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所属渣土运载车辆,在南开区宾水西道(士英路至水上公园东路路段)运输渣土过程中存在沿途泄漏和散落渣土的行为,涉嫌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受污染道路300平方米。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相对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经复查,相对人并未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对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授权人王某进行调查询问,王某承认自身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其进行普法教育。2025年1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复查,相对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相关路面已恢复原状。2025年2月24日,执法人员向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5年3月3日向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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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严禁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和散落。
违反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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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和《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参照相应裁量阶次“Ⅱ”(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和散落,未及时改正,可按每平方米50元以下罚款),鉴于相对人所属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所载物沿途泄漏和散落的面积为300平方米,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在非重点地区,不存在情节严重违法、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程度较高等情形,决定以每平米30元的标准,对相对人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现已结案。
案例二
天津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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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8日,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医科大学口腔医院提升改造项目一期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经调查核实,涉事运输企业自2月25日开始运输,运输9车次、共90方。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2025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对相对人天津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相对人对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且能够在案件调查询问过程中给予积极配合,愿意接受相应处罚。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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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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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参照相应裁量阶次“Ⅰ”第1项基础裁量,鉴于涉案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约为90方,在100方以内,且相对人及时改正等,决定对天津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现已结案。
案例三
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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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5月30日,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收到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移交案件线索,反映河东区龙图道与地毯厂路交口东北侧空地内存在大量建筑垃圾堆存问题。河东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城管支队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河东金茂产业园区11-D、15号地块住宅建设项目施工时,将产生的工程渣土违规运送至上述空地内堆放(约5万立方米),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污染了周边环境。2025年6月23日,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接受复查。2025年6月27日9时35分,执法人员对原点位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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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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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照《天津市城市管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参照相应裁量阶次“Ⅳ”(违法行为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存在情节严重违法情形、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程度较高的,可按法定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鉴于相对人堆放的建筑垃圾占地面积极大(约5万立方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符合上述法定处罚幅度上限的适用条件,决定对相对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并按要求完成整改,该案现已结案。
案例四
天津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和散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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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4日上午9时,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反映相对人天津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河北区狮子林大街沿线运输过程中,存在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散落的违法行为。经调查确认,天津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河北区狮子林大街沿线运输过程中,存在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散落的违法行为并发生在重点地区,车辆运输物撒漏面积为400平方米,涉嫌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相对人开展调查询问并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相对人于当日13时前完成清理整改。当日下午14时,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撒漏问题未及时整改,造成社会影响。2025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向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河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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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严禁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和散落。
2.《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车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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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河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参照相应裁量阶次“Ⅲ”(违法行为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存在情节严重违法情形、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程度较高的,可按法定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每平方米处五十元罚款),鉴于当事人未按期整改且违法行为发生在重点地区,决定对该违法行为以每平方米处五十元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撒漏物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相对人全额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法定义务履行完毕,案件依法结案。
案例五
天津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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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4日,天津市宁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宁河现代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宁河现代产业园区海航东路津宁高速桥下存在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天津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宁河现代产业园区海航东路津宁高速桥下空地违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约40立方米,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2月13日,宁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相对人天津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复查,相对人改正了违法行为。2025年2月21日,宁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天津市宁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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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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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宁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第一款之规定,对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参照相应裁量阶次“Ⅳ”(违法行为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存在情节严重违法情形、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程度较高的,可按法定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鉴于天津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重点地区,决定对天津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相对人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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