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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A
公开属性:是
祁素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流浪动物管理的建议”的建议,经会同市公安局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定,“禁止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猪、羊、兔、驴、马、牛、骡、食用鸽以及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禽畜;养犬应当遵守本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公安局确认答复,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公安部门积极转变工作思路,不断开拓创新,探索科学管理的新方式方法,努力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一是在蓟州区、西青区设立了2所犬类留检所,专门用于收容流浪犬、违规犬。二是为加强养犬管理,建设了养犬管理系统。凡在我市辖区内饲养犬的居民,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础上,由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办理《养犬管理登记证》。同时由公安机关将养犬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及所养犬只的信息录入系统,便于日常管理。三是针对涉犬问题影响面广的特点,从预防入手,积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文明养犬的重视程度和法治意识,从文明、守法的角度自觉规范养犬行为,努力营造和谐的养犬氛围,定期开展咨询活动,现场为群众登记注册,解答养犬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为群众解决困难。
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将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违法饲养家禽家畜的治理工作,同时积极会同公安、畜牧、防疫、工商等部门向群众宣讲动物防疫等相关知识规定,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饲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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