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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36号建议的答复
2018-05-08 11:10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36号建议的答复
2018-05-08 11:10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类别:B

  

  公开属性:是

李文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禁各种形式的违法占绿的建议”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各类占绿毁绿现象确实存在,也是市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作为我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长期以来,我们建立了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市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发现违法占绿及时查处。自2014年《天津市绿化条例》实施以来,组织全市性的执法检查5次,行政处罚3260起,批评教育230余起。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一步抓好落实。首先,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加大违法占绿处罚力度。在日常检查中有针对性地加大巡查频次和处罚力度,对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依照程序实施严管重罚。对各类占绿毁绿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对于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占绿违法事实力争在最短时间内以最高的工作效率,履行各项法律程序,依法予以查处。第二,进一步巩固社会参与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与房管局合作,从严治理临街住户窗改门变商铺侵占街边绿地的行为。建立执法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及社区物业公司的联系配合机制。强化管理部门监督责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及时发现占绿毁绿问题,快速通报执法部门,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形成问题初期即刻制止的联动治理机制。加强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取得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违法建设占绿行为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如拆除违章,恢复原貌,接受处罚等),且执法部门执行有困难时,可冻结涉及违法建设的产权物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变更手续,从而促使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律义务。第三,加大《天津市绿化条例》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媒体、户外广告公益宣传,利用作业车辆宣传等形式进行宣传,多角度宣传《天津市绿化条例》,宣传园林绿化专业知识,使市民群众认识到发展城市绿化、保护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是保障市民身心健康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需要,增强市民群众依法护绿意识。去年,我们在水上公园组织了大型宣传活动,发放宣传册4789册、宣传袋3000个、宣传扇3000个,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今年我们已经制定年度法治宣传方案,正在组织落实。

  您提出的“电力管线、路灯管线占绿问题”,属于因特殊原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电力部门会因占绿面积多少向市容园林部门提出申请,市容园林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在管线完成后及时恢复绿化。

  《天津市绿化条例》是2014年1月22日经天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中法律责任部分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的,处罚力度必须在法定幅度内设定。

  您提出的“赋予各区绿化监管部门一定的执法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和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目前,我市对破坏绿化的行为只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法律赋予的处罚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管理体制和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全国的城市管理执法都要集中行使处罚权,我市的执法体制改革将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改革。

  您提出的“收缴的处罚金应全部上缴市财政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收缴的处罚资金银行直接上缴国库,由国家统筹安排。这一点我市已经按规定执行。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城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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