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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对天津市十七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0796号建议的二次答复
2022-12-04 15:13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对天津市十七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0796号建议的二次答复
2022-12-04 15:13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刘智代表:

您在市十七届人大第六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对符合条件的可优惠安装燃气管道的建议》(第0796号)收悉,经反复认真研究,现将最新进展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我市已于202158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印发了《天津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对于符合条件的燃气用户给予了支持。

《天津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科学界定了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责关系,实现主体明确、价费清晰、权责相符。方案指出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均不再收取。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明确主体责任,引导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摊。根据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市公用事业局实施了以下措施: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组织对供气全环节收费清理,取消供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工程公司在用气报装(不含工程建设)、工程验收和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相关费用。对供气工程建设、运维管理等环节按照规定已由或应由政府承担、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以及应该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的相关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二、进一步明确接入工程投资边界。除法律法规与政策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为进一步提高用户报装效率,优化公共服务,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办制定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用气报装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对于小时总用气量小于25立方米且不涉及外线的项目、接入中低压燃气管线长度200米及以内(不含过桥)的局部接驳项目,不再办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事项,建设单位与养护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协议(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即可施工,确保工商用户“少跑腿”,直至“零跑腿”,原则上用气接入整体用时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减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数字化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建设了用气报装子系统,实现了用气申请户网上报装、掌上报装,用气企业报装受理、报装办理和进度反馈,减少用户报装的跑腿次数。我部门还积极配合市公用事业局开展定期回访工作,通过电话回访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燃气报装用户进行回访,收集了解报装过程中的困难、建议及时加以反馈整改。

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天津市养老促进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我市给予老服务机构用气价格上的支持和优惠。养老服务机构管道天然气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按当地规定的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类价格执行

针对燃气安全等问题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一直高度重视,也在持续推动相关工作。已组织全市燃气行业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全市开展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抽调机关处室和委属单位干部下沉到各区,对各区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协调推动。同时联合商务、市场、教育、民政等部门同步发力,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全面整改燃气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下一步市公用事业局将继续与市发展改革委沟通推动优化燃气报装的收费事项,研究借鉴《广州市进一步推进旧楼加装管道燃气优惠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的可行性。也将进一步加大燃气报装、燃气使用等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持续推动对符合条件的餐饮场所等用户优惠安装天然气管道工作,提高我市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的普及率。

感谢您对天津市燃气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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