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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关于对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316号建议的答复
2024-02-27 10:55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316号建议的答复
2024-02-27 10:55
来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王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我市供热条例提高供热最低标准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议一:尽快修改我市供热条例,提高最低供热标准至20摄氏度。

目前,我市供热行业执行的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室内温度的标准是:“安装供热设施的居室达到18℃(±2℃),安装供热设施的厅达到16℃(±2℃)”。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用户对冬季居住舒适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依据《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及《住宅设计规范》中的设计要求,在市人大2010年2月25日通过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中,最终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近年,我市居民对供热标准提出新的要求,但温度标准的提升应充分考虑现有建筑节能水平、采暖设施现状、暖设计标准、供热用热双方承受力、节能减排要求(提高温度标准将加大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供热成本相应增加)等因素。目前我市还有许多房屋还是按照原有温度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如果温度标准定得过高,存在供热设施能否满足要求、改造设施资金来源和用热户承受能力等一系列问题。

按照《城镇供热服务》(GB/T 33833-2017)中规定“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应低于18℃。”,且目前我国北方主要的采取集中供热的省市,例如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等地均执行18℃这一温度标准。

建议二:制定入户进、回水最低温度。

由于入户进、回水温度受室外温度变化,房屋保温性能、室内供热设施敷设方式(串联或并联、暖气片或地板采暖)等原因影响较大,因此无法对入户进、回水温度进行规定。据了解,目前我国北方地区尚无此规定。

建议三:科学、合理测温,温度达标要常态化。

2020年,市公用事业局印发了《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对供热企业测温服务人员的行为,测温流程、方式、时间等做了具体规定。今后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将继续做好测温政策规定的宣传贯彻和培训活动,规范供热企业服务行为,监督其做好供热服务工作。

对您提出的以上意见建议表示由衷感谢,希望您继续关注和监督我市供热事业,我们将竭尽全力做好供热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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