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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顿天津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提案,经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是首先向您介绍我市停车收费政策制定情况。
目前,我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政策仍执行《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津城管公用〔2020〕81号)标准,未对政策进行调整。
文件规定,对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机动车停车收费按地区类别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日间实行计时收费,按区域每半小时分别为4元、3元、1元收取。夜间实行计次收费,不分区域小型车每次4元,大型车二类区域每次15元、三类区域每次10元。一、二、三类地区由各区根据停车资源供需情况确定。
道路停车泊位为公共资源,充分考虑其公共属性以及群众临时停车需求,对道路停车泊位不实行昼夜包月。为满足居民夜间停车需求,降低居民停车费用负担,结合二、三类地区供需实际,对二、三类地区可实行夜间包月收费政策,具体标准(小型车)分别是150元、120元。
二是就您提出的建议,向您汇报一下我们所做的相关工作及今后的工作方向
(一)关于将停车收费标准纳入《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意见建议。
价格听证是政府定价时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意见的一种方式。停车收费标准虽未纳入现行价格听证目录,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今后在制定收费标准时,我们将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征求意见,必要时将采取价格听证方式,论证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一步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并对政策进行完善。同时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为进一步强化对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监管,严格规范道路停车收费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停车收费秩序,我委印发《关于加强 2023年民生领域价格监管的通知》,将机动车停车收费列为重要民生监管项目之一,强化对机动车停车收费的日常监管。
(二)关于“恢复公众停车场昼夜包月的收费标准”的建议。
新颁布实施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明确: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应主要满足群众临时停车需求,若在停车需求较大区域实行昼夜包月,可能挤兑其他群众临时停车需求,同时包月车位利用效率不高,将造成公共资源浪费。我委将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职责,积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属地政府统筹停车设施和供需实际,科学合理划分收费区域类别。
开展停车收费政策研究。针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道路停车收费不合理的相关问题,我委多次与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接沟通,于5月8日参加专题工作会议,共同探讨停车收费价格调整的相关举措;参与市发展改革委起草的拟向市政府上报的《关于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相关问题的请示》的编制工作,提供相关停车泊位数据,对下一步停车收费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意见。
(三)关于“加强对我市停车场日常管理,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现象,提供监督投诉电话,加快加大接到举报后的处理效率和处罚力度,净化天津停车场行业”的建议。
我委在2021年年底制定了道路停车泊位专项整治方案,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对我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相关区,督促整改。同时在开展道路停车泊位专项治理活动的基础上,将检查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市各类停车场,将专项检查转变为每月巡查反馈,督促各区及时整改,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
为做深做实公共停车管理行业专项整治问题整改“后半篇文章”,研究制定了《市城市管理委公共停车专项整治方案》。从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加强停车费用收取、使用监管,全面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等四方面入手,以“当前改”、“长久立”相结合的方式,制定了四项具体工作举措,让广大市民切实感受到变化,提高满意度、幸福感。在对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的同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系统施策,标本兼治,营造高效、有序、健康的行业服务环境。
此外,我委会同市公安交管局起草了《关于做好2022年度机动车停车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自8月9日起,会同市公安交管局组织联合检查组先后对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西青区、东丽区、开展了走访调研,对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了解了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再次重申了此次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并对各区部分点位进行了抽查检查,确保各类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市相关工作部署,2022年7月印发《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开展加强公共停车收费监管保障群众权益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于2022年7月至11月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共停车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打击机动车停车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2023年3月份,我委也印发了关于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专项检查工作文件,督促各区加强属地管理,加大对道路停车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整改处置工作。同时,我委积极推进《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加强道路停车管理,规范企业道路停车经营,为市民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四)关于“对于利用公共场地划定停车场进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公司,要求财务收入支出公示,避免出现民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政府有所误会。”的建议。
我委组织修订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将道路停车泊位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一是我委配合相关部门将指导各区做好公示工作;二是我委正在研究编制《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配合市级相关部门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职责,督促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公共停车设施收支公开工作。文件已上报市政府,按照市领导指示,于2023年1月征求了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7个部门及16个区政府的意见,根据各方修改意见对文件进行了完善。3月份,我们第二次征求了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并于4月21日将修订后的文件进行了上报,正在积极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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