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管线通过城市桥梁管理办法》(市政公路管理管〔2010〕574号)、《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在设计和建设中管线过桥管理的通知》(市政公路管理管〔2010〕575号)已失效。依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依法定程序重新公布。从规范桥梁管理工作的需要,该制度有必要重新公布实施。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考虑到原发布实施的两个文件均为管线过桥管理内容,故对两个文件内容进行了合并整理,并结合目前管线过桥的实际,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形成了《天津市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修订稿)。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将574号文件中第三条、第四条办理管线过桥手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合并、修改。将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管线过桥手续,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签订管线过桥使用协议书中的“管线所属单位”修改为“申请人”,并将应当持的材料按照《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这样确保了与上位法相一致。
(二)将574号文件中第九条“遇有各种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管线损害的,或因管线本身故障,造成桥梁设施及行人车辆损失及伤害的,由管线所属单位承担责任。”进行了删除,将管线造成的损坏赔偿责任在管线权属单位履行日常检查维护责任一款中进行了补充,即“因管线造成桥梁设施及行人车辆损害的,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责任”。
(三)将574号文件中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在拆除、扩建、维修桥梁时,管线所属单位要按照协议书无条件拆除或迁移管线。”中“无条件”进行了去除,修改为“因城市建设等需要,对桥梁进行拆除、改(扩)建、维修时,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过桥使用协议书的规定对过桥管线进行拆除或迁移。”
(四)将574号、575号文件中擅自进行过桥施工的处罚金额进行了删除,作为委规范性文件没有必要写明处罚额度,只注明依据相关上位法实施处罚即可,同时,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为“未经许可,擅自依附桥梁架设管线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桥梁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574号文件第十一条“已架设过桥管线的,应按照本办法补办手续。”删除。本办法属于修订,且实施多年,没有必要强调补办手续。
(六)将575号文件中“新建桥梁、地道工程”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工程”,这样表述更加准确,且范围较全面。
(七)将575号文件中涉及的工程中管线敷设和预留管线孔位的内容进行了合并;考虑到建设单位为桥梁工程的主体,故将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进行结合的主体由“设计单位”修改为“建设单位”;将“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同意”的表述修改为“应听取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删除,使用“管线过桥应与桥梁工程同步进行设计”的内容代替,道路部门可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参与桥梁项目审批和设计方案审查活动时一并进行。
(八)将575号文件中相关资料图纸移交内容中增加了“预留管线孔位”。随桥梁同步设计建设的管线孔位属于桥梁设施的一部分,应同桥梁工程一并移交给道路管理部门。
三、主要修订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三)《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四)《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
(五)《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版权所有: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单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网站声明 |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3 津ICP备10200891号-1 联系方式:022-63081798(办公室)
版权所有: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单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3 津ICP备10200891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859号 联系方式:022-63081798(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