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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性
一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实施掘路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因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各类涉路管线工程陆续实施,如煤改燃工程、雨污分流工程、旧管网改造工程等,如何处理好管线施工与保持道路路况良好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需要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规范、强化掘路管理工作。三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道路出行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掘路引起的“马路拉锁”现象反映愈为强烈,也促使道路管理部门有必要加强和规范掘路管理工作。四是近年来,国家和我市对城市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如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等,来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水平,为了适应当前城市管理形势,也要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对掘路管理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五是各级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掘路管理过程中,在标准、程序和要求上存在一定差异,也需要进行规范和统一。综上所述,为了加强和规范掘路管理,营造良好的道路出行环境,市交通运输委依据道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26条,具体为:
第一条为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为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和管理。
第三条规定了原则,即坚持统一计划、科学控制、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了管理职责,规定了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属、区属道路分别明确了相应的管理部门。考虑到各区成立了行政审批局,集中行使许可权,为此,在区属道路管理部门中增加了“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条分三款对掘路实施计划性管理进行了明确。
第六条、第七条分别对管线工程应随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建设项目在同一路段涉及配套的各类管线施工应一次性实施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明确了掘路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九条规定了新路及冬季不准掘路及确需进行掘路需缴纳修复费的标准。
第十条规定了路下非开挖施工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对已批准掘路项目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和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同时对退费情形进行了明确。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对掘路单位掘路施工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掘路施工对相邻管线、设施的保护和施工工艺要求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对掘路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措施进行了明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对掘路开槽、分段施工、沟槽回填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掘路道路修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其中,第十八条对道路修复及时跟进进行了明确;第十九条规定了道路结构的修复工艺和要求;第二十条对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罩面接顺处理措施进行了明确;第二十一条对掘路道路修复文明施工及扬尘管控措施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掘路及修复施工实行质量监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掘路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二十四条对掘路涉及新增管线井设施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办法》开始实施的时间和有效期。
三、主要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二)《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三)《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津政令〔2013〕第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四)《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第11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六)《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7〕42号)第八条第二款
(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八)《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津政令〔2006〕第100号)
(九)参照《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沪建交〔2011〕513号,已于2016年6月30日失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十)参照《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6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十一)依据《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11.1.1、11.1.3、11.1.4、11.1.5、11.1.6、11.1.9、11.2.1、11.2.5、11.2.7、11.3.1、11.4.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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