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修改的必要性
《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0〕694号文,以下简称《规定》)于2010年制定施行,有效期为5年。依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依法定程序重新公布。鉴于该《规定》是我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唯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不可替代性,故有必要重新公布实施。
由于《规定》颁布时间较早,一些内容已与其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等相关上位法和政策不尽一致,必须依照上位法进行相应修改。近年来,随着我市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城市快速路建设的迅猛发展,《规定》在管理体制、职权界定、执行程序和治理措施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滞后和不协调的现象,有必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在此次重新颁布的过程中,一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调整了城市快速路的行政主管部门
结合我市政府机构职能改革情况,我委依法承接了城市快速路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于此次改革未涉及市和区县道路管理部门,遂仅对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门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二)进一步完善了城市快速路附属设施的内涵
为了确保与上位法相一致,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2013年市政府令第1号)的相关规定,此次修订将城市快速路附属设施的范围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桥下空间”作为城市桥梁设施,纳入了城市快速路附属设施的范畴。
(三)明确规定了设施移交接管程序
参照《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38号)的相关规定,此次调整明确了建设单位履行养护管理备案的义务,重新确定了设施移交的审核内容,强调了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的权利,规范了城市快速路验收与交付使用的关系。为避免办理移交接管手续过程中出现项目搁置、管理脱节所引发的养护责任纠纷,《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移交接管的程序和责任分担,将移交接管协议的签订作为养护管理义务转移的界定标准。
(三)依法规范了行政审批事项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市城市道路行政许可事项经过了多次修改、调整,其中对部分性质相同,审批程序相近的事项进行了合并,同时对个别事项名称进行了修改。此次修订以《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5版)》公布的事项、名称为标准,对《规定》中涉及的许可条款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对行政强制的适用进行了调整
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规定》中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条款已不再适用。在对照上位法进行修改的同时,为了便于城市快速路的日常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措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了责任条款,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三、主要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二)《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
(三)《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版权所有: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单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网站声明 |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3 津ICP备10200891号-1 联系方式:022-63081798(办公室)
版权所有: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单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3 津ICP备10200891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859号 联系方式:022-63081798(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