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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设施许可工作,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规范事中事后的监管联动机制,明确信用承诺核查流程和日常监管流程,细化核查内容,分阶段进行评估检查。形成执法有据、过程有序、措施有效、处罚有力的监管体系,拟制定出台《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设施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委起草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设施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各区城市管理委和区行政审批局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采纳了0条,未采纳4条,其主要涉及文字表述和语义理解等内容,不存在根本性矛盾和相左意见。对未采纳的,我们已与各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协商,目前已达成一致。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设施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包含总则、信用承诺核查流程、监管流程、失信惩戒、问题处理、附则共六章,附监管流程图和事中事后监管记录单。
第一章总则部分对制定目的依据、管理职责、监管原则、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第二章信用承诺核查流程部分对承诺制审批后监管流程和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定。第三章监管流程部分对监管各个环节的监管内容、要求等进行了明确。第四章失信惩戒部分对承诺制审批失信的惩戒措施进行了明确。第五章问题处理部分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城市道路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处理及处罚措施进行了规定。第六章附则部分对监管落实情况的考核、实施时间及有效期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制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2、《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
4、《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津政令﹝2013﹞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5、《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津政令﹝2007﹞11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
6、《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6﹞76号)
7、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津政务发〔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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