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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必要性
2018年机构改革,供热设施运行监管职能由原市建委划转至我局承担,为保持政策延续性,进一步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加强供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实际,我局对原市建交委印发《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并完成了《办法》起草工作。《办法》确定了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的具体要求。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规范测温行为。规定了测温时间,明确测温行为准则。
(二)明确测温程序。明确用热户与供热单位约定测温服务的办理流程。
(三)确定仪表达标。要求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如用热户对测温仪表的准确度有疑义,可申请检定。
(四)明确新建房屋测温责任主体。 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测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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