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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必要性
2018年机构改革,供热设施运行监管职能由原市建委划转至我局承担,为保持政策延续性,进一步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加强供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实际,我局对原市建交委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并完成了《办法》起草工作。《办法》明确供热采暖费的收费主体与交费主体,是确定供用热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明确收费主体。明确供热采暖费的收费主体与交费主体,是确定供用热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提出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二)明确收费面积。明确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包括范围,确定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的计算方法。提出非居民非居民住宅热用户地下部分采暖计费面积的计算原则。
(三)明确收费时间。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
(四)明确收费办法。新建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与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签订供用热合同。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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