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规范天津市环卫行业秩序,建立环卫行业运营单位信用体系,促进环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津诚信领导小组[2020]2号)部署的任务要求:由市城市管理委作为责任单位针对本市环卫行业企业,制定出台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依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环卫行业实际,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环卫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编制目的
落实《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要求,推动环卫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初步形成,实现分级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以加强信用监管为抓手,对守法诚信环卫服务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企业“利剑高悬”,提升对我市环卫服务企业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第一条明确了编制依据;第二条明确了适用对象;第三条明确了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单位的主体及职责分工;第四条明确了主要包括信用信息的构成,明确了对同一个环卫服务企业在我市有多个服务项目(标的)的,考虑到规模体量差异、环卫服行业特点等因素,拟采取按照项目(标的)的方式进行评价,在后期进行信用评价的实际操作层面和公平性方面更加合理;第五条明确了企业应配合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明确了信用评价频率和信息使用时效;第七条明确了环卫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第八条明确了评价结果的等级划分;第九条明确了评价结果的公开、共享方式;第十条按照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强化了结果运用。第十一条主要是为了保障环卫服务企业的权利,明确企业信用等级确定或变更公示的方法时间,企业存有异议的申请复核方式;第十二条主要是为下一步政策调整预留空间;第十三条明确了从事环卫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第十四条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机关。
该办法的实行将推动我市环卫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诚实守信、公平法治市场环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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