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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公路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16〕94号),于2021年4月29日到期失效。2018年底,市政府机构改革,成立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将市交通运输委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职责调整给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鉴于该文件是我市规范拆除、改造、废弃城市道路设施的唯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不可替代性,故有必要由市公用事业局重新起草公布实施。
(二)在实际工作中,因规划、建设等需要,对既有城市道路设施进行改建、扩建施工,按照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在完成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建成设施以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签订设施移交书作为道路管理部门进行养护管理的依据,对于改建、扩建施工的城市道路设施,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涉及设施的道路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明确工程范围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作为建设单位介入工程涉及道路设施养护管理的依据。有些城市道路设施因规划调整,需要进行废弃,在废弃前有必要与道路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道路管理部门有责任对是否符合废弃条件进行审核。所以有必要继续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此为依据对改造、拆除、废弃城市道路管理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为此,市公用事业局结合政府职能调整,在市交通运输委印发的原文件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通过《规定》的实施,将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加强改造、拆除、废弃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提供制度依据,以维护道路设施功能及路权,保证道路设施管理与城市规划、建设的有序衔接。
二、主要内容
《规定》在市交通运输委原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政府职能调整,将原文件中涉及的公路设施进行了删减,其余内容未修改。
《规定》共有九条,分别为:
第一条明确了目的依据;
第二条对改造、拆除城市道路设施进行了定义(适用范围);
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就提供的材料、填写的表格和共同勘查确认进行了明确;
第五条根据区域不同,规定了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审核责任,并明确了外环线以内道路设施完成拆除、改造手续后的报备要求;
第六条规定了实施单位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需签订协议,并就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七条规定了拆除、改造范围内涉及非道路管理部门养管设施的,实施单位应在实施前与对应的产权单位进行结合,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此尽到告知义务,避免影响到其他设施的功能使用及出现纠纷。
第八条明确了实施单位办理完成改造、拆除城市道路设施手续后应采取的措施及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津政令〔2013〕1号)有关规定,明确了对涉及改造、拆除重建等道桥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设施移交接管手续,以便及时纳入道桥专业部门养管。
第十条规定了实施的日期及有效期。
三、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2010〕第26号)第十六条;
(三)《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津政令〔2013〕1号)第九条;
(四)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38号)第五条,参照《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38号)第八条、十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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